一、案例简介
原告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驰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营软件与互联网业务,在第38类(电信)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滴滴”和“嘀嘀”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嘀嘀”商标。
被告北京市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6日,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滴滴(嘀嘀)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程序乘客端和司机端界面等处显著标注“滴滴(嘀嘀)”字样。小桔公司在2014年5月之前使用“嘀嘀打车”服务名称,后改为“滴滴打车”。
2014年6月23日,睿驰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小桔公司,诉称小桔公司的“滴滴(嘀嘀)打车”与其公司商标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使用、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