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

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了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项行为指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用户自定义标签及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了新浪微博用户的教育信息、职业信息,并非法使用这些信息;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仅未及时删除双方合作期间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还非法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教育信息、职业信息、标签信息等。

第二项行为指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用户注册脉脉账号时,会被要求上传手机通讯录,同时,除非用户主动选择公开,否则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不公开。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采取技术措施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非法获取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并将该对应关系用于脉脉用户一度人脉中。微梦公司强调,其未授权脉脉软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若未使用手机号进行匹配,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匹配度。

第三项行为指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

第四项行为指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发表的网络言论对其构成商业诋毁(由于本案所涉问题主要为前两项,此处对后两项内容不予摘要)。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在双方合作期间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但否认这些信息系非法抓取,亦否认在双方合作结束后从新浪微博抓取用户信息及微博内容,并明确脉脉软件中的用户信息有以下合法来源:一是依《开发者协议》与微梦公司合作,且经用户授权同意取得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二是部分用户头像来自头像淘淘软件;三是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获得部分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其无法掌握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其是获得了微梦公司关于好友关系的授权,并通过协同过滤算法等技术手段对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此联系人的新浪微博账号名称、邮箱进行匹配,获得二者对应关系,并将未加入脉脉软件的新浪微博用户显示在一度人脉里,引导已注册用户邀请通讯录中的好友注册脉脉账号。

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未根据与微梦公司的协议,申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OpenAPI接口,即从微博开放平台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删除相关用户信息,仍将包括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内的相关信息用于脉脉软件,该行为不符合《开发者协议》的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具有较强的用户个人特色,不论对于新浪微博,还是脉脉软件,都不属于为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目的的必要信息,而是需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付出努力,挖掘并积累的用户资源中的重要内容。另外,头像、昵称、职业、教育、标签等用户信息的完整使用能刻画出用户个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基本状态和需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能在合作结束后仍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这些信息之必要性给予合理解释,因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获取及使用行为,以及在合作结束后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使用行为均缺乏正当性。

用户信息是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经营资源,如何展现这些用户信息也是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同时兼具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向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身份的微梦公司,其在多年经营活动中,已经积累了数以亿计的新浪微博用户,这些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及微梦公司提供的设置条件,公开、向特定人公开或不公开自己的基本信息、职业、教育、喜好等特色信息。这些用户信息不仅是支撑微梦公司作为庞大社交媒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其向不同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平台资源的重要内容。规范、有序、安全地使用这些用户信息,是微梦公司维持并提升用户活跃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保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还需要强调以下内容:

互联网时代,保护用户信息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用户信息的规模及质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络平台用户的活跃度,影响网络平台的吸引力,掌握更多用户信息,通常意味着拥有更大的用户规模。对于互联网经营者而言,维持已有用户并不断吸引新用户,才能推进网络平台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用户信息是经营者分析整理用户需求,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提升用户体验的重要来源。这也是微梦公司在《开发者协议》中将用户信息定义为微博商业秘密的原因。

用户信息不仅体现了互联网经营者重大的竞争利益,更是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户有权在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信息或不提供信息,也有权充分了解他人使用自己信息的方式、范围,并对不合理的用户信息使用行为予以拒绝。这也是本案中多个应用软件在用户安装、启用某项功能时会出现相关提示的原因。

作为第三方应用软件脉脉的经营者,也应当在尊重用户知情权的基础上合法使用用户信息。本案中,仅因为有人注册为脉脉用户时向脉脉软件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则与该通讯录联系人相关的新浪微博用户,不论其是否为脉脉用户,都能显示在一度人脉中;通过关联该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能将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展示到二度人脉中,还能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展示三度人脉;一度、二度人脉间还能提示出哪些为共同好友。一审法院认为,此种对应关系的展现,明显未考虑用户权益:一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在《脉脉服务协议》中充分告知脉脉用户上传通讯录的要求及后果,且脉脉用户无权选择关闭相关对应关系或展示方式;二是未考虑、亦未尊重新浪微博用户对个人微博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自主意愿,使相关不愿通过手机号等方式查找到自己的新浪微博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原因成为他人通讯录联系人而暴露自己的新浪微博用户身份及信息;三是未提供脉脉用户与其一度人脉、二度人脉之间共同好友展示状态的选择,使那些不愿出现在相关人脉圈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关联。

虽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强调,脉脉软件中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仅对相关脉脉用户展示,不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显示,但显然,脉脉软件中二度、三度人脉的展示方式,已能实现向不特定第三人显示的效果。一审法院认为,互联网应用软件经营者充分发挥智慧、拓展经营模式,尽可能吸引、扩大用户群的主观意愿是正当的,但不能以不经用户许可,侵害用户知情权的方式非法抓取、使用竞争对手的用户信息、用户关系。

判决淘友科技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在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微梦公司消除影响,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8998元。

二审法院认为:

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数据提供方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前提是数据提供方取得用户同意,第三方平台在使用用户信息时还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其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因此,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没有基于《开发者协议》在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读取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其获取前述信息的行为没有充分尊重《开发者协议》的内容,未能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一定程度上破坏了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

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兼具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向第三方应用提供接口开放平台的身份,通过其公司多年经营活动中积累了数以亿计的微博用户,这些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及新浪微博提供的设置条件,公开、向特定人公开或不公开自己的基本信息、职业、教育、喜好等特色信息。经过用户同意收集并进行商业利用的用户信息不仅是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其向不同第三方应用提供平台资源的重要商业资源。新浪微博将用户信息作为其研发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和核心,实施开放平台战略向第三方应用有条件地提供用户信息,目的是保护用户信息的同时维护新浪微博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第三方应用未经新浪微博用户及新浪微博的同意,不得使用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节省了大量的经济投入,变相降低了同为竞争者的新浪微博的竞争优势。对社交软件而言,存在明显的用户网络效应,使用用户越多则社交软件越有商业价值。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履行《开发者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在通过OpenAPI接口获得相关信息时应取得用户的同意。此外,脉脉通过用户上传手机通讯录展示非脉脉用户的微博信息,损害了非脉脉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展示对应关系的行为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诉人微梦公司的竞争利益。新浪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平台,月活跃用户数达到亿人次,平均日活跃用户数达到千万人次,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人,庞大的新浪微博用户的数据信息是其拥有的重要商业资源。用户信息作为社交软件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及核心,新浪微博在实施开放平台战略中,有条件的向开发者应用提供用户信息,坚持“用户授权”+“新浪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目的在于保护用户隐私同时维护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违反《开发者协议》,未经用户同意且未经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授权,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并展示在脉脉应用的人脉详情中,侵害了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资源,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这种竞争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