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5年10月14日
一、案例简介
“恶魔的幻影”(又名“传奇3”“传奇3G”“传奇三代”)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引进,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中国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通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光通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合法运营商。游戏软件由服务器端、客户端两个程序组成,软件和动画形象分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2004年6月起,谈某某未经授权或许可,与他人共同破译了游戏软件的数据结构和游戏服务器端、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信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研发“007传奇3外挂”(以下简称“007外挂”)。谈某某等人还设立“007智能外挂网”和“闪电外挂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并以零售、批发形式销售“007外挂”点卡,由刘某某负责销售、沈某某负责网站维护。2005年1月,北京市版权局关闭上述网站并查扣其网络服务器,随后,谈某某等3人再次开通“闪电外挂门户”,并另行设立“零零发:传奇3智能外挂”和“超人外挂”网站,宣传、销售陆续研发的“008传奇3外挂”(以下简称“008外挂”)和“超人传奇3外挂”(以下简称“超人外挂”)。上述外挂软件使用了“恶魔的幻影”的地图场景名称等,“007外挂”“008外挂”运行时能绕过“恶魔的幻影”客户端程序的加密静态文件,直接修改其内存中的动态表现形式,并调用大量函数使自身功能添加到游戏运行中,发送的修改后数据可被游戏服务器端接收和反馈;超人外挂能够避免游戏用户亲自操控而一直处于在线状态。游戏用户在使用“007外挂”“008外挂”“超人外挂”时,需要向光通公司和谈某某等人付费。至2005年9月,被告人谈某某等3人的经营收入达人民币28171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