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三、案例评析

该案判决一出在学界与实务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修改后《专利审查指南》,新版指南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将图形用户界面(GUI)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截至2017年12月25日,专利局总共收到了20075份GUI外观设计的有效申请。企业期望GUI能够获得更宽泛的保护,实务界普遍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使企业的GUI申请明显违背了权利人寻求保护的初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77条规定: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的确定应以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为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完全遵守了上述规定:涉案专利名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GUI外观设计专利指向的是产品,仅能保护该“电脑”,而被告向用户提供的是软件,那么无论两者的图形用户界面是否相同或相似,它们都属于不同的产品种类,属于不可比对象。

在GUI专利如何适用间接侵权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案判决书写道:

一般而言,间接侵权行为应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应该证明有另一主体实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而仅须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用户按照产品的预设方式使用产品将全面覆盖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即可,至于该用户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无关。之所以这样解释,是因为在一些使用方法专利中,实现“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主体多为用户,而用户因其“非生产经营目的”不构成专利侵权,此时如果机械适用“间接侵权行为应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将导致涉及用户的使用方法专利不能获得法律保护,有违专利法针对该类使用方法授予专利权的制度初衷。

可能有人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这两个案件中的观点不一致。但事实上,西电捷通案的帮助侵权行为涉及的是方法专利,其手机中的相应模块是专门为实施涉案方法专利而添加,用户自然有使用方法专利的可能性,从而促成间接侵权的成立。在本案中,GUI作为外观设计是一种产品专利,专利权人的排他权仅限于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而不包括使用,那么即使用户使用涉案GUI对应的产品,也不可能使江民公司构成间接侵权。

不少学者认为,GUI设计本质上为一种软件,其并不像传统外观专利一般依赖于实体的产品载体,其本身的创新贡献就在于软件的展示界面。[9]因此,对其关注的重点应放在设计本身,而不关心其具体运用在哪种特定的产品上,外观设计是否能通过审查与作为承载的载体是什么产品无关。[10]法院在判定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过程中,应当着重考虑产品硬件部分是否属于现有设计及其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有显著影响,若硬件部分属于惯常设计,则应当以图形用户界面是否相似作为侵权判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