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一)被告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原告米高梅公司提出证据表明:在用户使用两被告P2P软件交换的文件中,有90%都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即这两款P2P软件90%的用途都是进行版权侵权,而且两被告还从用户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巨额利润。
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虽然也认为两被告清楚地知道许多用户经常使用其P2P软件进行版权侵权,但却强调两被告提供的P2P软件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如用户可以使用它们分享莎士比亚戏剧、免费软件、政府文件等处于公共领域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此不能推定两被告提供P2P软件的目的在于帮助用户进行版权侵权,因而并不必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这正如索尼案中索尼公司虽然明知录像机可被用于商业性地录制电影节目,但因录像机本身具有合法用途,索尼公司并不因出售录像机的行为而对消费者使用录像机进行版权侵权的活动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此外,被告除了提供P2P软件外,并没有提供诸如连接网络的文件检索和文件下载等服务,而且两被告一旦提供了P2P软件,就无法阻止他人使用该软件进行版权侵权。两被告即使关闭公司所有的计算机,其P2P软件的用户仍然可以继续分享作品。据此,两级法院均判决两被告不构成“帮助侵权”。
美国最高法院则指出,索尼案中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不是判断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然可以认定“帮助侵权责任”。并以此为出发点,认定格罗斯特和StreamCast公司引诱消费者使用其P2P软件具有侵权的意图,从而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两公司都意图抢占纳普斯特公司留下的市场,并尽力争取纳普斯特原先的用户。StreamCast公司的内部文件接二连三地提到了纳普斯特,它一开始就通过与纳普斯特兼容的OpenNap程序传播自己的Morpheus软件,它向纳普斯特用户宣传自己的OpenNap程序,而且它的Morpheus软件不仅与Napster具有一样的功能,而且还能够传播更多种类的文件,包括具有版权的电影以及软件程序等。而格罗斯特这一名称显然是从纳普斯特演绎而来,它一开始也提供OpenNap程序,它的软件具有与纳普斯特相类似的功能,而且它还试图将有关纳普斯特的疑问转移到自己的网站。纳普斯特公司的前用户是直接从事版权侵权(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提供和下载音乐)的侵权者,两被告努力成为纳普斯特公司的替代者向这些用户提供P2P软件,“表明了一种主要的,即使不是唯一的,促成版权侵权的意图”。其次,两被告虽然没有直接对P2P软件收费,却将广告嵌入其软件中。使用其P2P软件的用户越多,两被告赚得的广告收入也就越丰厚。他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大量用户对其P2P软件的侵权性使用。这种“商业模式也证实了两被告的主要目标是促使他们的软件被用于下载版权作品”。最后,两被告均没有尝试开发过滤工具,以将享有版权的音乐和电影从被用户下载的文件中过滤掉。这“更加说明了两公司有意协助他们的用户进行侵权”。
(二)该案能否直接援引索尼案中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
一审、二审两级法院援引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而最高法院对这一标准进行了重新定位,将它从大多数人所理解的判断产品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唯一标准降格为标准之一,且严格限定其适用前提。
索尼案中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只是针对一种特定的错误观点,即认为只要在销售一种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的产品时只要知道一些消费者会非法使用时,就可以推定销售者引诱他人侵权的意图,并要求销售者承担“间接责任”。对此,索尼案提出,只要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就不能仅以产品被人用于侵权而推断销售者具有帮助他人侵权的主观过错。
最高法院强调,如果存在能够证明销售者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索尼案并没有要求法院忽略这些证据。因此,当证据能够证明销售者有促成他人侵权行为的言论或行为时,索尼案的规则将不能阻止责任的产生。这样一来,最高法院就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加上了一个严格的前提——除了产品被实际用于侵权行为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销售者有意唆使和引诱他人侵权。换言之,如果销售者帮助他人侵权的意图已得到了证明,则根本没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余地。
2003年4月,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地区法院认定那些利用Grokster和Morpheus软件下载版权文件的用户构成直接侵权,但是,由于被告所提供的软件所具有的“非中心化”特点,因此,被告根本无法控制用户利用其软件而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网络,不构成帮助侵权。
2004年8月,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上诉法院认为,知道侵权行为而给这种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可以认定为帮助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上诉法院同时引用了1984年的索尼案,认为由于格罗斯特和StreamCast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同时由于这些软件的“非中心化”特点,被告也不可能实际知道特定的侵权行为,因此他们不构成帮助侵权。
2005年6月,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最终采纳积极诱导规则,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要求作出对原告有利的简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