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本案例主要是针对是否应当发出临时禁令问题进行的讨论,法院向领英发出了临时禁令,对相关法律问题还没有最终结论。但其中讨论问题的思路仍然值得研究。
领英一直强调,其之所以禁止HIQ采集信息,是为了保护用户隐私。我国许多互联网企业在发生数据之争时,也通常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主张对方行为不当。领英的主张在本案中受到了质疑:一是用户已经公开了信息,其对这些信息的隐私权有很大不确定性,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第三方收集信息似乎没有太大说服力。二是领英口口声声说要保护用户隐私,但其自己却被证明在损害用户隐私。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隐私保护有时候可能只是用来攻击竞争对手的一个手段,用户隐私可能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用户向社会公开信息是否意味着允许他人对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使用,利用网络机器人采集公开信息是否合法或合理。法院提出,用户公开自己的信息并不意味着其允许第三方出于任何目的地采集和使用这些数据。但第三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收集、加工网上公开的信息,没有最终结论。
从一般的逻辑来看,个人将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法律无法绝对禁止他人对这些信息的收集。例如,《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3条第1款规定:“本指令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地通过自动方式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形,以及通过自动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对已经形成或者意图形成文件系统之一部分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的情形。”第2款规定该指令不适用于在共同体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活动过程中进行的数据处理以及自然人在纯属私人或家庭活动过程中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在“杜兰特诉金融监管局”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只有在手写文件系统与计算机系统在获取构成‘个人数据’的相关信息方面达到相当便宜程度时,手写文件系统才属于数据保护体系的范围……让搜索者翻阅这些文件以确认它或它们是否保护与提出信息要求有关之人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是否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数据,可能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和高额的费用,而结果却一无所获……这与计算机化的搜索没有类同处”。[1]
本案中,领英可能也是认识到这一点,所以提出其主要反对的是HIQ利用自动软件进行的“自动抓取”行为。因为“自动抓取”具有大量抓取、商业应用的特点,无论对个人隐私还是领英的商业利益都会造成较大威胁。但即便是“自动抓取”,由于是建立在用户个人自愿公开的基础上,存在“默示同意”的前提,似乎也没有强有力的理由予以禁止。本案中也提到,如果允许手工收集,就没有理由禁止利用自动软件收集。
但“默示同意”并不意味着同意第三方利用这些数据做任何事情。公民在互联网上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有多种原因和方式。这种行为是向不特定多数公众提供了个人信息,但从其真实意思来讲,多数是附条件的。例如,发布出租房屋信息时透露自己的房屋和通信信息,从发布人的真实意思来看,这些信息限于与出租房屋相关事项使用,并不意味着授权他人随意使用这些信息。法院也认可这一点。难度在于,“用户”是一个抽象群体,难以落实到具体的个人,领英举例表示有几个用户表示不愿意被第三方收集和使用他们公开的信息,但与大量用户的沉默相比,这几个用户的意思显然缺乏重量,其他用户的真实意思是什么,他们是否在意公开的信息被收集和使用,以及是否因此受到侵害,很难判断,法院也认为这是个“不确定”的问题。由于临时禁令并非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关于数据抓取问题的处理也存在“不确定性”。
就我国来讲,目前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收集公民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是否违法,似乎也是“不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该规定并没有限定信息的来源方式,因此对公开信息进行收集和商业开发,面临法律风险。
数据对信息时代企业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我国也经常发生企业因争夺数据权利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典型的有以下几个:
(一)新浪《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事件
2017年9月,新浪微博发布了《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用户须同意接受该政策才能继续使用微博。由此引发社会对另一份协议——《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的关注,尤其是其中1.3和1.5的规定。
《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1.3规定,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不论微博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客体,用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1.5规定,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同时,用户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上述规定被普遍解读为,用户对自己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不享有著作权,而新浪微博享有这些内容的著作权。由此引发了用户质疑和不满。
9月16日,新浪微博回应称,1.3和1.5的内容为《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既有条款,而并非本次《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弹窗中所公示并要求用户同意的新增内容。新浪微博将把1.3和1.5修订为:
1.3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修改后的规定仍意味着用户对微博内容缺乏足够支配权,并未打消用户质疑。新浪微博又对新修改的内容进行了解读:(1)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版权归用户所有,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2)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新浪微博以外的其他平台,不必微博批准、审批、同意。(3)用户未经微博平台同意,不能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的行为。
(二)大众点评诉百度(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v.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
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评价、优惠信息、团购等服务。大众点评网的注册用户可以对商户进行评论。
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的经营者,百度公司向公众提供百度地图。百度地图可以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查询、团购等服务。百度地图中餐饮类及其他类型商户的大量点评信息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百度地图对于来源于其他网站的信息,标注了信息的来源,如对于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标注“来自大众点评”等标识。
百度知道是百度公司推出的另一个产品。百度知道中包括提问和回答,通常由一个百度用户提出问题,由其他一个或数个百度用户提供答案。百度知道提供搜索功能,网络用户可以搜索已经发布的问题及答案。网络用户在百度知道搜索餐饮商户名称时,百度公司会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
杰图公司运营的城市吧街景地图(网址:www.city8.com)向网络用户提供实景地图,该地图未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该网站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调用了百度地图或腾讯地图。在城市吧街景地图网页,街景地图和百度地图在同一个页面展示。街景地图中没有被控侵权的信息,涉案信息存在于百度地图中。
汉涛公司认为:
(1)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直接替代了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2)“大众点评”等标识属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百度公司网站使用了上述标识,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百度地图官方微博回复用户称,百度地图与大众点评网是合作关系。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合作关系,百度公司该回复构成虚假宣传。(4)杰图公司与百度公司有深度合作关系,其将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内嵌于自己网站中,扩大了百度公司的侵权范围,与百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汉涛公司请求判令:(1)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制作及删除百度公司运营的网站以及百度地图手机软件上的不正当竞争内容;(2)杰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内嵌并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相关产品及服务;(3)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共同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及汉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53470元;(4)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在百度公司、杰图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30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公告内容须征得汉涛公司书面许可。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的争议焦点:
1.百度与大众点评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百度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自称是“城市生活消费平台”,而百度公司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百度地图、百度知道提供信息亦是其百度搜索服务的一部分,百度地图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故百度公司与汉涛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在现代市场经营模式尤其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市场主体从事多领域业务的情况实属常见。对于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应局限于相同行业、相同领域或相同业态模式等固化的要素范围,而应从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出发加以考量。百度地图除了提供传统的地理位置服务如定位、导航等之外,亦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及点评信息,并提供部分商户的团购等服务。大众点评网和百度地图都为用户提供LBS服务(Location Based Services,即基于位置的服务)和O2O服务(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到线下的服务),两者在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的服务模式上近乎一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2.汉涛公司是否因百度公司的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
百度公司辩称,其仅少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信息,且在使用点评信息时设置了指向大众点评网的链接,不会对大众点评网产生实质性替代,不会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使用了部分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如大众点评网某商户可能有几千条点评信息,百度地图使用了其中的几百条或者几十条信息。按照常识,网络用户通常不会完整查看某商户的几百条甚至几千条点评信息后才作出选择,网络用户通过几十条甚至十几条评论就足以作出选择。尤其对于目前大量使用手机的用户而言,受屏幕尺寸、阅读习惯等因素的制约,网络用户作出选择所需要的信息量可能更少。虽然百度地图中设置了指向大众点评网的链接,但由于百度地图中的每一条点评信息都是完整的,用户并不需要再去大众点评网查看该信息。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流量减少。百度地图在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同时,又推介自己的团购等业务,攫取了大众点评网的部分交易机会。百度公司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行为,会给汉涛公司造成损害。此外,当网络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商户名称时,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知道直接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将一些想获取点评信息的网络用户导流到百度知道,即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知道代替大众点评网向公众提供信息。百度知道上述使用方式,也会截取大众点评网的流量,给汉涛公司造成损害。
3.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
第一,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第二,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巨额成本,网站上的点评信息是其长期经营的成果。第三,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网络用户自愿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点评信息,汉涛公司获取、持有、使用上述信息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四,百度公司并未对于大众点评网中的点评信息作出贡献,却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这些点评信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
4.关于Robots协议
百度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的Robots协议允许百度公司抓取其网站的信息,故百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确认,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可以告诉搜索引擎哪些内容可以抓取,哪些内容不能抓取。由于Robots协议是互联网行业普遍遵守的规则,故搜索引擎违反Robots协议抓取网站的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不能因此认为,搜索引擎只要遵守Robots协议就一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obots协议只涉及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行业准则的问题,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并不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上述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其他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百度公司拥有强大的技术能力及领先的市场地位,若不对百度公司使用其他网站信息的方式依法进行合理规制,其完全可以凭借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以极低的成本攫取其他网站的成果,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一审法院判决:(1)百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2)百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3)驳回汉涛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用户的评论信息,已对大众点评网构成实质性替代,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必然会使汉涛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百度公司未经汉涛公司的许可,在其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进行大量使用,本质上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劳动成果”。
百度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垂直搜索技术,这种搜索机制决定了最终所展示的信息必然集中来自大众点评网等少数网站,且垂直搜索是直接呈现向用户呈现的信息。二审法院认为,无论是垂直搜索技术还是一般的搜索技术,都应当遵循搜索引擎服务的基本准则,即不应通过提供网络搜索服务而实质性替代被搜索方的内容提供服务,本案中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的方式和范围已明显超出了提供网络搜索服务的范围。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顺丰和菜鸟的数据纠纷
2017年6月1日,顺丰关闭对阿里巴巴旗下菜鸟物流平台的数据接口,停止给淘宝平台上的包裹回传物流信息。这意味着淘宝商户和买家无法通过淘宝平台及时跟踪顺丰包裹的物流详情(但仍可从顺丰官方渠道及其他第三方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物流信息)。随后,顺丰称阿里系平台将顺丰从物流选项中剔除。对于该事件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顺丰声称,菜鸟要求丰巢快递柜(顺丰为丰巢的第一大股东)必须将包裹信息都反馈给菜鸟(包括非阿里系平台的订单),丰巢以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为由拒绝了菜鸟的要求,菜鸟切断了对丰巢的数据接口,顺丰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停止了对整个淘宝平台物流信息的回传。顺丰还表示,希望所有快递公司“警惕菜鸟无底线染指快递公司核心数据行为”。而菜鸟则声称,菜鸟为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加强对海淘、快递柜等物流数据的多重交叉验证,但顺丰及丰巢等出于各种原因不配合。受顺丰与菜鸟关闭互通数据接口影响,少量快件信息查询不畅。在国家邮政局的协调下,顺丰与菜鸟同意从6月3日12时起,全面恢复业务合作和数据传输。
(四)腾讯和华为的数据纠纷
2017年8月4日,《华尔街日报》报道称华为为了打造手机的人工智能功能,通过其荣耀Magic智能手机收集用户活动信息,包括用户的微信聊天内容,并根据这些信息向用户推送相关内容。
腾讯认为,用户微信信息属于腾讯微信产品的“用户数据”,华为的行为侵犯腾讯权益和微信用户隐私。华为认为,所有的用户数据都属于用户,华为经过用户同意后有权收集这些信息。工信部称:“针对此次腾讯和华为在手机新功能上的分歧,工信部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会依照《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信息通信企业之间的分歧和纠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依据职责积极组织协调、引导行业自律,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