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一、案例简介

2006年,美国公民John Ajemian去世,其生前有一个雅虎邮箱,但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说明如何处理其雅虎邮箱或留下邮箱密码。John的妹妹Marianne Ajemian作为他的个人代表[personnel representative,即遗嘱法庭(probate court)指定为死者管理遗产的人]向雅虎申请登录John的账号,一来可以通过邮件将他的死讯通知他的朋友们,二来更重要的是为了通过其邮件内容更好地确认其资产状况。雅虎公司拒绝了Marianne的要求,因为美国的《储存通信法》(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后文简称SCA)及《电子通信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颁布于1986年)的第二编]禁止电子通信商在未取得用户法律同意(lawful consent)时将用户的电子通信内容披露给第三人。同时,雅虎邮箱的服务协议也约定雅虎公司可以以任何理由删除用户的任何电子通信内容,或禁止用户登入邮箱账户而无须任何提前通知。

经协商后,雅虎公司同意向Marianne披露John邮件的标题信息(包括邮件标题、收发件人及邮件地址、收发件时间等),后续协商未果。2009年,Marianne向法院起诉雅虎公司,败诉后向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