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2025年10月14日
二、争议焦点
雅虎公司认为,SCA适用于本案,即禁止电子通信商在未取得用户法律同意(lawful consent)时将用户的电子通信内容披露给第三人,本案中死者John未留有遗嘱,也没有同意雅虎公司将其邮件内容透露给妹妹Marianne,因此雅虎公司不能同意Marianne的请求。
初审法院支持雅虎公司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其一,SCA的代理人例外规定不适用于此案。虽然SCA规定可以不经用户同意而将用户的通信内容披露给用户代理人(agent)。但是作为法院指定的死者遗产管理人,Marianne代表的是该制定法院而非死者本人,所以代理人例外规定不适用。其二,SCA的用户本人同意例外规定也不适用于此案,因为John本人并未作出同意表示,Marianne无权代表其表示同意。
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则认为SCA并未阻止雅虎公司在其邮箱用户去世后向该用户的个人代表披露其邮箱内容,且SCA的用户同意例外规定允许死者的个人代表代表死者同意电子通信服务商向第三人披露死者的电子通信内容。主要理由如下:(1)国会在制定SCA时并打算干涉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这属于各州法律调整的范畴。(2)如果将SCA的有关规定解释为禁止死者的个人代表代表死者同意电子通信服务商向第三人披露死者的电子通信内容,那么这将严重影响死者的个人代表履行遗产管理的有关职责,因为很多重要的财务信息都储存在电子通信中。(3)SCA的法律用语本身并未明确禁止死者的个人代表代表死者同意电子通信服务商向第三人披露死者的电子通信内容。(4)国会在制定SCA时针对的是对他人电子通信信息的窃取,而不是资产管理。
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最终判决,Marianne有权代表John同意雅虎公司披露John的邮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