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评析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之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通过网络进行金融交易成为现实的同时,网络诈骗案件也与日俱增,并呈现出受害范围广、无时空地域界限、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使得我国刚刚起步的网上交易市场受到了冲击,也使得人们对网上交易产生了恐惧心理,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有序发展。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于网络信息系统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7]

网络诈骗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犯罪主体的专业化。实施网络诈骗案件的大多数行为人是具有一定网上金融知识的高科技人员、黑客和网民,包括少数金融从业人员中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员。他们熟悉网上金融业务,便于利用金融业务存在的漏洞实施犯罪和逃避监管,同时熟悉并可自由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具备一定的网络专业知识,熟悉使用规定、操作规程甚至网络漏洞,具有实施犯罪的技能。

第二,犯罪工具智能化。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区作案。

第三,犯罪手段的多样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应用,网络诈骗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典型的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网络“中奖”诈骗。网络上通过电子邮件发布的“中奖信息”,使得广大用户上当受骗。如犯罪团伙首先冒充各大游戏网站的管理员,对游戏玩家发布虚假的“中奖信息”,并提供虚假的网页链接地址,当游戏玩家与页面上骗子留下的电话号码或QQ号码联系时,骗子就会以各种理由多次骗取玩家的手续费、邮寄费等。二是网络“传销”诈骗。传销人员改变了传统的传销手段,通过网络进行非法的传销活动。他们利用“注册会员”,通过两种途径发展各自的下线:推荐新会员“友情参与”和开设加盟店。这种诈骗信息看起来像是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产品的推销,而实质是以网站代替现实社会中传销聚集点,将受害人从现实社会中带入虚拟社会进行诈骗。三是网络“钓鱼”诈骗。网络“钓鱼”诈骗就是将木马类程序放在网上,等待计算机用户点击后,会自动下载到用户的电脑上。当使用电脑进行网上银行操作或使用QQ等聊天工具时,木马程序开始启动,自动将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个人资料通过网络传给预设的电子信箱,由此造成用户隐私信息的泄露,进而造成用户经济上的损失。

第四,犯罪后果严重化。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诈骗案件在我国仍将呈上升态势。一些人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从事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而网络系统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坏、信息泄露等,都会给用户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整个系统瘫痪。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规模越来越大,网络用户呈低龄化,青少年网络诈骗也频繁发生。究其原因,这与青少年的身份特征密不可分。首先,青少年信息容易泄露而网络诈骗行为的密集覆盖。在参与现实和网络社会的过程中,青少年很容易在不经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这就留给犯罪分子很大的利用空间。其次,青少年涉世不深而网络诈骗手法多样且周密。虽然青少年在生理上逐渐成熟,但是没有真正身处到社会中,处世经验欠缺,容易轻信他人,对诈骗行为的警惕和防范不足。诈骗行为的基本要素就是要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诈骗行为人将全部精力投入设计圈套诱使青少年相信所谓的事实中,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状态衍生出五花八门的骗局,结合网络的虚拟性和网络技术的运用,使得网络骗局层层推进。再次,青少年的多种需求而网络诈骗投其所好。青少年对科技的运用始终处于前沿,对网络的使用遍及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诈骗行为人针对青少年的各种需求,投其所好设计不同内容的陷阱,使得骗局非常具有针对性,直接切中青少年的需求,使其难以拒绝,并且因缺乏对风险的评估,降低了戒备心理。最后,青少年的沉默与网络诈骗的难以根除。对于网络诈骗行为,大多数青少年处于沉默状态。一方面,受骗学生选择沉默。出于顾及面子或是认为金额不大无所谓等原因,受骗青少年保持沉默。另一方面,没有受骗的学生也容易选择沉默。面对他人受骗的经历和学校反反复复的警示教育,青少年缺少足够的重视,对骗局缺少足够的了解。网络诈骗存在于虚拟空间,本就难以追踪,加上大多数青少年的沉默,让警方破案和学校防范变得十分困难,反过来使青少年更易暴露在网络诈骗密集陷阱的危险中。[8]

总之,由于青少年缺乏独立经济能力,又有一定消费需求,加上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对虚拟网络交易风险缺乏防范意识,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分子的“囊中之物”。本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未成年、社会经验不足,加之被害人家长对孩子日常生活交易常识缺乏教育、引导和监督,轻易利用互联网骗取张某某13万余元。本案警示:家长要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的时间和内容等进行引导、监督;要结合电子产品有关功能,及时了解子女用网安全;对孩子可能接触到的大额财物要严加管理,避免陷入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