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

买家在淘宝网店平台上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卖家经营的淘宝网店的商业信誉构成侵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原告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被告的差评而导致自己的商誉受损的事实。

上海二中院认为,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卖家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从本案来看,被告给予差评的行为和相关评论内容并非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而不构成侵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二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