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2025年10月14日
三、案例评析
在网络视频行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浏览器屏蔽网络视频广告的现象一直存在,且伴随较大争议。一方面,广告是视频网站的经济命脉,所以网络视频服务商对屏蔽广告行为深恶痛绝,不断进行口诛笔伐和诉讼维权。另一方面,浏览器经营者为吸引用户,对此功能爱罢不能,屏蔽视频广告功能几乎成了浏览器的标配。两方之间存在巨大利益冲突。
本案的终审判决是在2014年作出的,是国内视频网站起诉广告屏蔽软件、插件经营者的早期典型案例。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极路由案中,再次认定了类似屏蔽广告行为的不正当性。但2018年以来很多判决思路发生改变。2018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腾讯诉世界星辉公司的案件中,驳回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认定被告世界之窗浏览器的屏蔽广告功能侵权。当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起诉广州唯思软件公司720浏览器屏蔽广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同样未支持原告诉请,一审认定涉案浏览器经营者提供屏蔽广告功能的插件不构成侵权。
短短三四年时间,网络视频行业的“免费+广告”商业模式已发生深刻变化,国内主流网络视频公司的盈利模式已经从高度依赖在线广告收入,升级为以“会员费+广告收入”为主的模式,两者在目前阶段平分秋色。而且,虽然本案对屏蔽广告的行为的不正当性作出了详尽的分析,但关于该行为的法律争议从未停止,国外的司法判例甚至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可以说,关于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争议远未结束。不论是屏蔽网络视频广告行为是否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还是用户主动选择使用屏蔽插件、软件能否豁免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抑或是如何衡量屏蔽广告行为对网络视频广告经营者利益的损害程度,都值得再去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