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三、案例评析

观看网络视频是网民上网的一项主要需求。2012年前后,我国网络视频市场内容供给模式由用户上传模式(UGC)逐渐走向正版化和专业化(PGC),主要由少数几家经济实力雄厚的网络视频平台通过采买版权资源、自制版权作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视频播放服务。而曾经“百花齐放”的网络视频市场中,无自有版权资源的中小视频网站,其生存空间被严重挤压,只能通过“深度链接”等方式继续提供服务,但这种现象显然不能被倡导正版化、常年花费巨大版权采购成本的网络视频网站所容忍,因此频频发起诉讼。这也是本案发生并备受关注的重要行业背景。

本案的二审判决充分展示了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行业竞争的复杂性。长期以来,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直存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性替代标准的争议。服务器标准较为客观,且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国际公约作为支撑,但其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严苛,往往不能满足网络视频平台的需求。此种情况下,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性替代标准应运而生,但因为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且无明确法律依据,一直面临较大争议。本案二审判决对三种标准作了详细评析,是难得的版权法学习资料。

本案中,二审法院采纳了服务器标准,未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进而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种判决结果,对于网络视频平台的诉讼策略选择也有较大警示意义。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自主选择权是比较大的。很大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旦主动发起诉讼,胜诉的结果永远是最重要的,胜诉的方式则是次要的。具体到本案,原告仅起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未主张易联伟达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著作权法第48条的破坏技术措施行为。实际上,这两点也可以作为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列主张,要求法院作出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