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电子商务平台存在有自动排名现象,交易量大、信誉好的网店在搜索时会名列前茅,从而获得更多交易机会。这就刺激部分网店寻求各种“刷单炒信”等虚假交易途径来提升排名。刷单炒信已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很多参与其中的人在短时间内非法牟取了大量利益。刷单炒信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网购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也给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但是,过去打击“刷单炒信”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即工商部门对“刷单炒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处罚上限仅为20万元,远不能震慑此类行为。此案系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表明“刷单炒信”不仅是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此案的宣判对震慑“刷单炒信”行为,促进网购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全国最大的电商平台,阿里巴巴也在努力维护其平台的交易秩序和商业诚信。据《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年报》统计,在2016年度,阿里巴巴识别信用炒作网站共计179个,发现微信、QQ和YY语音等社交软件专门从事信用炒作的群组共计5060个。2017年2月15日,阿里巴巴诉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并索赔216万元的案件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阿里巴巴认为该公司组织刷单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淘宝和天猫的市场声誉与竞争力,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刷单案。
本案也是由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发现并主动向警方提供刷单线索而引致刑事程序的,同时也是余杭区人民法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互联网的犯罪案件。
对本案而言,从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及法院的裁判要点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非法经营罪,最核心的地方在于其创建和管理的零距网商联盟以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和销售“任务点”等方式牟利,属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该网站属于个人主办并不具备获得该许可的条件。因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6条则规定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条件,包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第7条进一步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