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

艺龙网在新浪微博中使用“葛优躺”真人表情包是否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辩称,其主观上无侵犯葛优肖像权的故意,客观上不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代言等商业合作关系。第一,“葛优躺”系电视剧《我爱我家》剧照,与葛优肖像不能等同,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剧照使观者直接联想到本人时,该剧照才能等同于肖像。葛优饰演的剧中人物纪春生的躺姿经网络转发后,产生巨大影响,形成特有名称“葛优躺”,表现了现代人在重压下的一种慵懒状态,介绍相应的生活态度,体现其背后的文化现象和内涵。受众看到“葛优躺”时想到的是其背后的文化内涵而非葛优本人,其效果并非肖像性质。第二,涉案微博发布于该现象成为网络热点时,使用该剧照意在幽默和夸张,并非有意使用葛优肖像进行宣传,虽然内容有重合,但并未将其肖像与“艺龙旅行网”的服务相关联,未增添广告,与传统商业使用肖像存在区别,不会使网络用户误认。

海淀法院认为,《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肖像内容。同时,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亦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本案中,艺龙网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最终将“葛优躺”图片的背景变更为床、浴室等酒店背景,附艺龙网宣传文字和标识、二维码,虽然上述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双方存在代言关系,但仍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且该微博还同时使用了一张葛优此前的单人广告照片,故艺龙网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艺龙网在其运营的“艺龙旅行网”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三十日内不得删除;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共计75000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