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三、案例评析

此案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和隐私权两种法益之间的平衡。在此案一审过程中,法院实际上承认了电子邮件属于死者的合法个人财产,且可以被继承,该法庭法官Casey据此指出,只要不违反SCA,Marianne有权取得John的电子邮件。

SCA制定于1986年,当时网络虚拟财产尚未普及,美国公民的财务信息主要记录在纸质文件上,因此SCA制定时并未考虑到虚拟财产继承的需要,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通信信息的监听或截取。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公民的主要财务信息和资料转移到互联网中,公民的遗产管理人需要取得其相应的电子通信资料才可以有效履行其遗产管理义务,从这个角度看,赋予遗产管理人同意披露去世公民电子通信信息的权利是必要的。另外,公民的电子通信信息中不仅存有其财务资料,可能还有诸如和律师、医生、朋友等的通信情况等隐私,有些隐私是其即使对于家人也希望保密的。因此,这就在遗产管理和隐私保护之间产生了冲突。虽然如今类似脸书、谷歌等互联网公司都开发了网络虚拟财产管理工作,使用户可以在生前授权某人在其死后取得其相关账号的使用权。但是,此类工作尚不普及,即使普及了也不能保证所有人都使用该工作进行相关设置。因此,对于此问题,仍须从法律角度加以解决。

事实上,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the Uniform Law Commission,后文简称ULC)早在2014年就尝试对此问题加以明确。2014年,ULC发布了最初版本的《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后文简称UFADAA),授权遗产管理人即个人代表有权获取死者的电子通信内容,除非该死者生前作出过明确反对。换句话说,UFADAA默认公民已经授权其遗产管理人即个人代表可以在其死后获取其电子通信内容。除个人代表外,在网络用户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可以获取其电子通信内容的还有监护人、代理人和受信托人。但是,由于在隐私保护方面存在巨大争议,UFADAA并没有正式颁布。特别是Netchoice(一个包括雅虎、谷歌、脸书等网络巨头在内的联盟)对此表示了强烈担忧。在巨大的压力之下,ULC不得不对法案作出了较大调整,并于2015年颁布了调整后的版本Revised 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以下简称RUFADAA)。

与UFADAA默认网络用户同意完全相反,RUFADAA要求必须在网络用户作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其遗产管理人即个人代表才可以获取其电子通信内容,且该个人代表必须就此出示明确证据,否则即默认网络用户不同意。ULC对此解释说是根据SCA的有关规则制定的RUFADAA,但事实上政治压力才是关键因素。由于得到了Netchoice的支持,RUFADAA确定的原则很快在美国各州推广开来,目前已经有四分之三的州开始实施RUFADAA,但是不包括马萨诸塞州。而此次马萨诸塞州的判决则为此问题提供了一次重新辩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