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一、案例简介

朱烨在利用家中和单位的网络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会在特定的网站上出现与关键词有关的广告。朱烨认为,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利用网络技术,未经朱烨的知情和选择,记录和跟踪了朱烨所搜索的关键词,将朱烨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朱烨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朱烨的隐私权,使朱烨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2013年,朱烨将百度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百度:(1)立即停止侵害朱烨隐私权的行为;(2)赔偿朱烨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承担公证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本案中,百度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朱烨不知情和不愿意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判决结果为:(1)百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烨赔礼道歉(如百度未按判决进行赔礼道歉,法院将通过相关媒体公告判决书的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百度承担);(2)百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烨公证费损失1000元;(3)驳回朱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朱烨要求百度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到朱烨在诉讼中已经明知“选择停用”的方法,可以实现要求百度停止侵权的目的,故对该诉讼请求不再进行处理。百度的侵权行为虽然给朱烨的精神安宁和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在朱烨未能证明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该侵权损害后果较轻,不足以需要通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来承担责任,因此对朱烨要求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百度可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向朱烨承担侵权责任)。百度不服原审判决,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判决驳回原告朱烨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