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评析
随着学生消费方式多样化、消费水平的提高,贷款消费在学生中间越来越普遍。“裸贷”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或视频作为担保,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若到期后不能按时、按量还款,出借人就会以公开其裸体照或视频要挟逼迫其还款。[10]目前这种女大学生“裸贷”行为在我国校园借贷中已频频发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裸贷”作为非法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的平台和幌子,让贷款人拍摄裸照作“担保”,非法发放高息贷款。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第一,放贷门槛低。网络贷款公司出于对利益及市场占有率的考虑,在实际放贷之前不会对贷款女大学生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还款能力评估,降低对女大学生借贷资质要求,简化其贷款程序。在校女大学生仅须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上填写身份证号、学信账号、姓名、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之后,即可获得贷款,正是这种低放贷门槛,使许多女大学生放松了对校园“裸贷”的警惕心理。[11]
第二,利率畸高。放贷人一般以周息20%或者30%向借款人放贷,并且约定利息一周一结。同时,放贷人会从借款中扣除一部分押金和其所谓10%的“中介费”。贷款利率畸高是形成“裸贷”的重要原因。
第三,违约风险高。有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获取高额的违约金,设置了复杂的提前还款事项,女大学生为了偿还到期贷款,只能选择再向其他贷款平台注册贷款,导致其所拖欠的贷款数额呈倍数增长。另外,由于大多数女大学生对金融知识比较匮乏,不会计算实际利率,放贷者通过“零利息、零首付、无担保”等虚假宣传,诱导女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造成女大学生违约风险的不断增高。
第四,个人信息泄露。女大学生向校园借贷平台申请贷款时,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电话及银行卡等相关详细信息。无论女大学生是否能按时偿还贷款,其信息都存在着被泄露甚至被盗用的风险。如果无法偿还到期贷款,其作为“裸贷”抵押的私密裸照和视频极有可能通过借贷平台被泄露、公开出去,侵害女大学生的个人隐私权。
从民法角度看,“裸贷”应当是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裸贷”用法律术语表示,应当是指放贷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电子民间借贷合同。放贷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放贷信息,即放贷人发出可以放贷的要约邀请,借贷人通过浏览网络平台信息找到适合自己的放贷人并与放贷人联系,即借贷人向放贷人发出要约,放贷人作出借款的承诺,两者之间如果达成借贷协议,双方将在网络平台形成一个借款利率合法的电子借贷合同。之后,由于借款人为了迅速借到款项,借贷双方一般都会私下再商定一个高额的贷款利率。由于畸高的贷款利率,借款人逐步还不上款,放贷人对借款人进行威胁,让借款人以自己的裸照或视频作为抵押,防止借款人不还款,此时实际上形成了含有裸照或者视频为担保内容的民间借贷合同。同时,借贷人与放贷人达成的“裸贷”合同本质上是一个没有效力的“阴阳合同”。“阴合同”即借贷人与放贷人在网络平台达成的电子借贷合同,此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而是有效合同。“阳合同”是借贷人与放贷人私下达成的另一个以高额借款利率且含有裸照或者视频内容作为抵押内容的借贷合同,此“阳合同”不仅不能体现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其中包含裸照和视频的内容违反担保法和社会公序良俗。[12]
从刑法规制的角度看,放贷人利用借款人的裸照和视频威胁借款人还款,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借款人在高额的借款利率之下逐渐不能及时还清放贷人的款项,在放贷人对借款人的威逼利诱下,借款人终将自己的裸照或者视频进行抵押。在借款人用裸照抵押还款的情况下,其本身往往就已不具备还款能力,还款到期日只能是继续借款。放贷人在此情况下对借款人进行威胁,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就将其裸照、视频公布于网络上,或者与借款人家长联系。在此种情况下放贷人的胁迫行为将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年利率24%以内的借款利息法律予以保护;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法律不强制要求;但是借款年利率超过36%的,法律绝对不予保护。而此案中,放款人所主张的债权范围早已超过正当债权范围。另外,依据刑法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裸贷”事件中借款人以发布裸照或者视频的方式索取非法高利贷款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怖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放贷人的此种行为可通过敲诈勒索罪进行规制。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网络平台在“裸贷”事件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不积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涉嫌构成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裸贷”事件中的网络平台如果在相关机关责令其采取措施而拒不改正的,网络平台将承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裸贷”事件中,假如网络平台明知相关放贷人在平台上进行“裸条”放贷,在网络上实施传播裸照、视频等行为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网络结算服务的,网络平台就可能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13]
随着信贷技术的成熟、国内信用体系建设和信贷环境的逐步改善,P2P金融创新服务由此产生并迅速席卷全球。在此背景下,因“裸贷”被诈骗、被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警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应当理性消费,如有债务纠纷,应当及时和家长沟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对于已经“裸贷”的,如果遇到以公开自己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注释】
[1]白净、赵莲:《中美儿童网络隐私保护研究》,《新闻界》2014年第4期。
[2]蒋玲:《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概况及其启示》,《四川图书馆学报》2009年第5期。
[3]谢天长、何炜玮、陈晗婧:《网络语言暴力治理的法律对策》,《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4]案例来源:《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http://www.dffyw.com/sifashijian/al/201811/45083.html。
[5]案例来源:《未成年人网络直播刷新三观,“全网最小二胎妈妈”点击量惊人》,http://news.cctv.com/m/a/index.shtml?id=ARTIwjl3OrlneXmukvNno DBE180403。
[6]案例来源:《被告人刘某某提供虚假网络技术诈骗案》,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6/id/3324929.shtml。
[7]郝文江:《网络诈骗案件分析与防范对策》,《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
[8]肖谢、黄江英:《大学生网络受骗的类型、原因及对策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9]案例来源:《施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6/id/3324897.shtml。
[10]张光明:《法律视角下的校园“裸贷”行为》,《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
[11]袁翠清:《女大学生校园“裸贷”法律权益保护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17年第12期。
[12]王亚斌:《裸贷之刑法规制路径分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13]王亚斌:《裸贷之刑法规制路径分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