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三、案例评析

本案被称为“中国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定游戏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因此被告斗鱼公司的直播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虽然原告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但此项认定却在学界引起了较大争议。而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后来的司法实践也更倾向于将网络游戏画面视为类电影作品而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例如在奇迹MU案和“梦幻西游2网游直播侵权案”中,法院均作出了如此认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判断网络游戏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要需要认定的是网络游戏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对此,在奇迹MU案中法院认为:当玩家开启操作时,游戏引擎按照其软件的功能设计调用上述素材并在屏幕终端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的画面,上述画面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梦幻西游2网游直播侵权案案中,法院认为这些画面以文学作品《西游记》中的情节梗概和角色为引,展示天地间芸芸众生“人”“仙”“魔”三大种族之间发生的“门派学艺”“斩妖除魔”等情节和角色、场景,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表达了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因此,法院将其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予以保护。

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有人认为,网络游戏画面缺乏“摄制”要件,因而不能认定为电影或类电影作品。为解决此问题,有学者认为可以根据国外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经验,将网络游戏画面作为“视听作品”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