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2025年10月14日
二、争议焦点
硕文公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乐网程序屏蔽搜狐视频网贴片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中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的主营业务不同,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硕文公司通过开发软件屏蔽视频贴片广告,以此吸引用户进行下载使用,并获取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而飞狐公司、搜狐公司作为视频网站的经营者,其正是通过视频贴片广告来获取广告收益。硕文公司对于自身业务的开发不应当影响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在合法商业模式下的正常经营活动。涉案广告屏蔽软件使得飞狐公司、搜狐公司正常播放的视频贴片广告被过滤,无疑破坏了飞狐公司、搜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虽然短期来看其可以在搜狐网上免费观看不加任何广告的视频,但是从长远来看,反而会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硕文公司开发经营乐网程序的行为,无论是对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是对于消费者利益,以及对于飞狐公司、搜狐公司的经营利益,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第175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