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2025年10月14日
三、案例评析
索尼案在美国乃至世界版权法的历史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首次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引入版权法领域,而且它提出了为个人目的复制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也称为“技术中立原则”,是专利法间接侵权的责任限制条款。它是指销售一种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的商品,可免负侵权法律责任。[2]然而,由于索尼案的多数意见将录像机、印刷机和复印机这些通用产品作为“帮助侵权责任”规制所适用的对象时,随着分散式P2P软件的产生,这一规则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数字录音装置的出现,消费者对唱片进行复制的现象更为普遍,版权人与消费者及复制设备和销售商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索尼案”中焦点——为个人欣赏目的进行复制是否构成版权侵权也再次引发激烈讨论。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对“特定模拟设备和特定技术措施”作出了专门规定,明文支持“索尼案”对使用录像机“改变观看时间”构成合理使用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