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一)搜狗公司与360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本案中,搜狗公司受到影响的是搜狗浏览器,属于互联网网页浏览服务,而360公司被诉行为则是360安全卫士的弹窗提醒,属于安全防护软件服务,二者严格来说并非同一类型的商品,因此是否构成关系存在一定争议。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通常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只有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所实施的竞争行为,才可能会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害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存在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条件。但是,市场交易行为形式多样、复杂多变,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既有可能是直接地体现在某一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也有可能是间接地体现在某一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甚至也有可能体现在并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因此,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局限于经营者在诉争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使经营者提供的是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但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则此类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搜狗公司作为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专有使用权人,提供的是互联网网页浏览服务。虽然搜狗公司在本案中指控360公司实施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实施的,该安全软件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明显有别于浏览器软件,但是,一方面,360公司同时也是360浏览器的开发者和发行者,因此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另一方面,360安全卫士软件在本案中的相关行为也对搜狗浏览器的安装使用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有可能对搜狗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360公司与搜狗公司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360公司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实施的相关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二)360安全卫士的弹窗提醒是否正当合理
360公司对360安全卫士的弹窗提醒答辩认为,默认浏览器的变更属于电脑设置的重大变化,对此进行提示是安全软件的基本功能,搜狗浏览器软件具有恶意软件特征,尤其应提醒用户注意,360安全卫士软件所做提示是客观的、中性的,确保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是360公司产品正常技术特征,并不影响用户使用搜狗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对于出现影响计算机软件默认设置等重要事项的情形,从保护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角度出发,安全软件进行合理的提示和必要的干预是符合安全软件自身性质的正当行为,应当将此种行为认定为安全软件正常功能的发挥。但是,安全软件这种正常功能的发挥,应当采取必要而合理的形式加以实现,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尤其是由于安全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用户对安全软件的安全防护和辅助性软件管理功能存在普遍的信赖,安全软件的任何提示行为较之于其他软件的类似行为都更容易引起用户的注意,安全软件的建议内容或者默认选项也更容易得到用户的采纳,因此,安全软件不仅应当遵循“最小特权”原则,在对其他计算机软件进行干预时必须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而且这种干预也更应当以客观、中立的方式加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其他软件用户数量的流失,损害其他软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安全软件超出合理限度而实施的干预其他软件运行并给其他软件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其构成不应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虽然360安全卫士在弹窗中清楚、明确地提示用户360安全卫士软件所称的“威胁”和“风险”是指“默认浏览器设置被改变”,而且明确提示用户“如果是你主动设置,请选择允许”,同时为用户提供了多种可供自由选择的选项,但是,其所使用的“360木马防火墙提醒您——风险”标题以及“威胁”“快速清除残余木马”等提示内容和醒目的颜色,容易使用户对于搜狗浏览器软件产生负面评价和安全方面的怀疑,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用户的选择;而这种弹窗提示行为,也客观上使搜狗浏览器软件相对于未遭遇弹窗提示的其他浏览器软件处于一种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而基于用户对安全软件的安全防护和辅助性软件管理功能存在普遍的信赖,除具有较为丰富的计算机软件知识的用户以及对搜狗浏览器具有强烈使用意愿的用户外,普通用户往往容易根据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内容和提供的默认选项,选择放弃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或者允许360安全卫士软件阻止搜狗浏览器的默认浏览器设置。相对于没有弹窗提醒存在的情形,搜狗浏览器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被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机会,进而影响到其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市场份额,这对搜狗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虽然默认浏览器的设置是计算机软件设置中的重要事项、360安全卫士软件也为用户提供了自主选择的机会,但360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种损害搜狗公司合法权益行为存在的必要性。因此,360安全卫士的这种弹窗提醒,超出了安全软件发挥其正常功能的合理限度,影响了浏览器软件的平等、公平竞争,损害了搜狗公司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5分钟用户优化体验逻辑”是否正当合理
360公司辩称,“5分钟用户优化体验逻辑”是为了优化用户体验,且属于行业通行规则。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对互联网技术的采用是否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原则加以审查。就安全软件而言,虽然针对病毒、木马等对计算机有危害的程序代码而言,360安全卫士软件采取的“5分钟用户优化体验逻辑”技术,有助于提升用户体验,减少对用户的干扰;但是,对于不存在影响计算机安全的其他软件而言,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不经用户同意而直接采取上述措施,替代用户就相关软件的设置作出选择,则超出了安全软件发挥其正常功能的合理限度,既有剥夺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之嫌,又直接影响了其他软件经营者参与平等、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其他软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在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5分钟用户优化体验逻辑”是否属于行业内的通行规则,并不影响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
(四)360安全卫士对不同浏览器的区别对待是否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360公司辩称,360安全卫士对任何浏览器修改默认设置的行为均会进行相同内容的提示,360安全卫士并不知道程序的开发者是谁,故并非针对任何人。之所以对IE浏览器和360浏览器不进行弹窗提示,是因为二者的安全性可以确定。
北京高院二审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安全软件提供者在对同类行为采取相应措施时,不应根据行为主体的异同而采取差别化的应对措施,否则即有违平等、公平的竞争原则。就本案而言,虽然安全软件在计算机关键设置变动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提示用户,但是,安全软件的提供者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必须对包括自己提供的同类软件予以平等的对待,以避免某些同类软件的不同提供者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影响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本案中,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公司提供的搜狗浏览器在安装过程中实施了弹窗提示行为,但对包括IE浏览器和360浏览器在内的其他浏览器未实施上述弹窗提示行为,这种根据不同厂商提供的浏览器而选择性实施弹窗提示的行为,由于用户在软件安装过程中是否受到影响的不同而产生的实际使用感受上的差异,使包括搜狗浏览器在内的受弹窗提示行为影响的浏览器相较于未受弹窗提示的其他浏览器,明显处于竞争上的不利地位,因此,360公司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实施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平等对待原则,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即360公司的有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对搜狗公司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