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

(一)搜索引擎对第三方发布的信息进行定位、自动生成索引、缓存、链接的行为,是否属于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规定的数据“处理”?如果是,谷歌是否属于指令规定的数据“控制者”?

指令2(b)规定,“个人数据处理”(“处理”)是指对个人数据进行收集、记录、组织、存储、改编或修改、检索、查询、使用、传播或以其他可被他人利用的方式披露、排列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的一项或多项行为,该操作是否是以自动方式进行不影响对“处理”的认定。

指令2(d)规定,数据“控制者”是指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和手段的自然人、法人、公共部门、机构或其他实体;如果国内或共同体法律、规章对数据处理目的和手段作了规定,则数据控制者或确定数据控制者的具体标准可由该国内法或共同体法律规定。

谷歌主张,搜索引擎对网上所有信息进行搜索,并没有区分个人信息和其他信息,所以不属于指令所称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即便非要认定成属于“处理”,由于这些数据是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搜索引擎也不构成对数据的“控制”。

冈萨雷斯和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波兰政府以及欧洲委员会均认为,搜索引擎的行为构成数据处理行为,且由于其在处理过程中可以决定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其也属于数据的“控制者”。

希腊政府认为,搜索引擎的行为构成数据处理行为,但其属于中介性质,不属于数据的“控制者”,除非其对数据的存储超过了搜索技术需要的基本期限。

E.Jaraiūnas法官认为,搜索引擎对网上已有的信息定位、自动索引、暂时存储、让网络用户获取信息的行为,构成对数据的“处理”。但是,如果搜索引擎并未对数据进行索引或归档,便不能将其认定为数据的“控制者”。

法院认为,尽管没有更改数据,搜索引擎的行为构成数据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可以决定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属于数据的“控制者”。搜索引擎对于人们发现冈萨雷斯的信息起到“决定性”作用,在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方面发挥着重大影响。网站可以通过“robot.txt”等技术手段排除搜索引擎对本网站信息的抓取和搜索,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网站未采取措施,就可以免除搜索引擎在抓取和搜索信息方面时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在未要求作为信息发布者的网站删除信息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搜索引擎删除链接结果?

指令12(b)规定,当数据处理不符合指令规定,特别是存在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问题时,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对数据进行适当的修改、删除或限制。

第14条条旨为“数据主体的拒绝权”,其第1款(a)项规定,在指令第7条(e)(f)规定的情形下,数据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特殊情况拒绝他人对与其相关的数据进行处理,但国内法对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果数据主体的拒绝理由是正当的,则数据控制者不能再进行相关的数据处理[指令第7条(e)(f)规定了可以进行数据处理的两种情形:一是为了履行涉及公共利益的职能或完成官方授权任务而进行必要的数据处理;二是为了数据控制者或第三方合法利益进行必要的数据处理]。

谷歌主张,根据比例原则,要求删除信息的请求应当向信息发布者提出。因为信息发布者可以证明信息发布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采取最有效和受限制最少的方式删除信息。要求搜索引擎删除信息,没有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搜索引擎和其他网络用户的基本权利。

奥地利政府提出,只有在网站信息不准确、违法或信息主体能够成功证明需要删除的情况下,国家监管部门才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删除链接信息。

冈萨雷斯和西班牙、意大利、波兰政府以及欧洲委员会认为,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删除链接,而非必须事先或同时要求发布信息的网站删除信息。

法院认为,搜索引擎对隐私和个人数据影响重大,如果没有搜索引擎,个人私生活的各种信息不会或者很难被集合起来。在判断该问题时,不能只考虑搜索引擎企业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网络用户获得信息权与信息主体权利之间的平衡,这与信息主体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有关系。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侧重保护信息主体隐私。即使没有事先要求发布者删除信息,也有权直接要求搜索引擎删除链接,这跟发布者发布的信息是否合法没有关系。

(三)本案中信息主体是否有权要求谷歌删除链接?

谷歌和希腊、奥地利、波兰政府以及欧洲委员会认为,不能要求搜索引擎删除链接。谷歌和波兰政府以及欧洲委员会认为,搜索引擎的行为违反《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时可以要求删除链接,但不能仅仅因为信息主体认为链接内容对其不利或其希望被遗忘就删除链接。

E.Jaraiūnas法官认为,指令12(b)和第14条第1款(a)项规定了信息主体的删除权和拒绝权。指令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不能过度解读这些规定,不能得出信息主体享有“被遗忘权”。如果搜索引擎显示了第三方网站发布的合法信息,信息主体不能仅基于自己认为该信息对其带来损害或希望该信息不被显示而要求搜索引擎删除链接。

法院认为,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要求,如果能证明按照名字搜索到的结果与搜索引擎当时对该信息的处理目的没有关系,可以要求其删除链接。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和搜索引擎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公众获取信息权相冲突。如果考虑到信息主体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认为有必要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相关信息以保障公众获取该信息的权利时,信息主体无权要求删除该链接。拍卖信息已经过去了16年,也没有特殊原因需要维护社会公众对此事件信息的获取权、知情权。指令12(b)和第14条第1款(a)项的含义包括:当适用这些条款时,信息主体需要证明搜索结果显示的信息不应当再和其名字联系到一起,而无须证明这些链接会给其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谷歌的行为属于《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规定的“数据处理”,谷歌属于“数据控制者”,应当承担删除链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