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在此案中,一审法院明确了对于这类“按照与反应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架构,而不应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由此,在说明书未给出“同步模块”可具有多种实现步骤的前提下,不能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展至“保持同步”的各种实现方式。从而,根据说明书及程序流程图对“保持同步”含义的解释,可以用来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这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思路。[12]
同时“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及方法”案只是众多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系列纠纷案中的一起。在整个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系列纠纷案中诉讼金额高达2.6亿元,是互联网史上最大的专利诉讼案件,也被视为“中国互联网史上专利第一案”。
在搜狗提出的17项专利诉讼里,有11个被宣告无效,包括7项专利被专利复审委会员全部无效,4项专利被部分无效。这也直接导致搜狗撤诉了包括“亿元天价案”在内的其他多起诉讼。面对此结果,学界专家对搜狗对百度输入法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虽然最终百度会赔偿搜狗多少尚未有定论,但是搜狗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所有中小企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创新是企业发展之本,而对于来自巨头的侵权之举,躲避退让不是出路,只有勇于维权才能赢得市场尊重。同时,面对各类竞争围剿,只要自己做好技术积累,建立起专利壁垒,就有机会让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而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研究人员朱艺浩认为,搜狗利用大量质量极差的专利起诉百度并索取高额赔偿的行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滥用专利权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客观上能够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的滥用知识产权阻碍竞争的垄断行为。同时,搜狗利用大量低质量的专利起诉百度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能够给竞争对手造成大量商业利益损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释】
[1]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4期。
[2]张今:《版权法上“技术中立”的反思与评析》,《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3]王迁:《P2P软件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美国最高法院Grokster案判决评析》,《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9期。
[4]杨晖、马宁:《“积极诱导规则”——从Grokster案看P2P侵权的新标准》,《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8期。
[5]杨晖、马宁:《“积极诱导规则”——从Grokster案看P2P侵权的新标准》,《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8期。
[6]王迁:《一纸没有写完的判决:Grokster案的意义和局限评析》,《中国版权》2005年第5期。
[7]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0页。
[8]一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徐知刑初字第22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05号。
[9]顾昕:《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立法必要性研究——以实务中“局部要素”的运用为视角》,《知识产权》2018年第4期。
[10]马云鹏:《中欧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保护比较研究》,《知识产权》2013年第5期。
[1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01937号。
[12]陈颖、黄倩:《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办案札记——关于“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及方法”案》,IPRdaily中文网:https://mp.weixin.qq.com/s/a2bKNCwfwOBsYqId8e5b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