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构成侵权。在通常情形下,确认是否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参考被拆侵权行为使用的商标或标识与注册商标的相似度,两者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似度,以及两者共存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主观上对来源的混淆误认。

需要注意的是,在传统的商品服务类似判断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在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经济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和通信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传统行业进行整合,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在这种背景下,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的传统判断方式被彻底颠覆。在本案中,不能仅因小桔公司在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滴滴打车”归为此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