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可以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吗?

四、离婚后还可以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吗?

案例回放:

辛某与何某200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小辛。2001年辛某遇到初恋情人刘某,由于对自身婚姻的不满,再加上初恋情人的善解人意,辛某旧情复燃,很快二人走到了一起。不久刘某随辛某来到辛某所居住的城市,并租了一间房子,偷偷同居在一起。很快何某知道此事,提出离婚。2006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何某所有。判决生效后不久,辛某就同刘某结婚了。何某因离婚后心情不好,孩子小辛又喜欢到辛某处玩,就经常拿小辛出气,打骂他。2007年,何某身患重病,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辛某见何某已无力抚养小辛,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何某不同意。2008年,辛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此案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比如,(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何某已经不具备抚养小辛的主观与客观条件,法院判决小辛改归辛某抚养,无论对于小辛的人身安全,还是身心健康,都是大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