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产监护

2.财产监护

财产监护主要是指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和管理。《民法总则》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在财产监护上,应遵循以下要求:

(1)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开具清单。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首先应进行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目录。

(2)财产管理义务。管理财产的范围及于被监护人享有所有权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至于该财产的管理费用,应由被监护人的财产负担。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权,因而管理费用也应由父母负担。

(3)财产使用、处分的限制。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不包括收益权,而且只得在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时,才可使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禁止财产受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已有充分了解,如果允许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取得不正当利益,则会造成被监护人的利益受损。

(5)财产状况报告义务。监护人应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定期向监护监督机关报告。利害关系人或次顺序监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听取监护人的财产报告。报告的“财产状况”,是指监护开始时由监护人做成的财产清册上财产状况及其后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结束监护时的财产清算报告等。

具体到本案中,王鑫的舅舅被指定为王鑫的监护人是符合上述规定的。问题是,在王鑫的舅舅做了监护人后就可以随意支配王鑫的财产吗?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王鑫的舅舅除了出于对王鑫利益的考虑外,无权处分或动用这笔财产。尽管几年中王鑫的舅舅对他在生活上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动用王鑫的钱去做生意不能认为是为了王鑫的利益,正如王鑫的姑姑所言,做生意风险很大,特别是王鑫的舅舅目前在经营中所遭受的风险已经影响到了王鑫今后继续读书深造所需的费用。王鑫的舅舅的行为是侵犯王鑫合法权益的行为,他应当向王鑫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