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八、法律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案例回放:

小胡初中毕业后,因没考入高中,就在当地的一家化工厂工作。他工作的化工厂,是一家私人企业,工作环境极其恶劣。几百名工人挤在一间很小的厂房里做工,而且厂房里没有通风设备,空气中总充斥着化学药剂的味道;冬天还好,但是到了夏天,30多摄氏度的高温下,没有空调,几个破旧的风扇根本起不了多大作用。小胡刚进厂时,厂里也没有对他进行任何培训,就安排他和其他工人一起在机器上操作。因最近订单很多,公司为了赶时间,给每个员工都加重了任务。小胡每天要工作14个小时,从早上8点,一直要干到晚上12点,中间只是在吃饭时休息2个小时。17岁的小胡实在无法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承受如此繁重的劳动。他本想辞职,但是考虑到这个工厂的薪水不错,而且自己学历不高,找一份工作并不容易,于是就想向工厂的领导提出,自己是未成年人,希望厂里能够给予特殊照顾,为他换一个工作岗位。但是小胡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提出这个要求。

参加工作、开始劳动就业,是我们离开父母温暖的怀抱、迈向社会的第一步,它标志着我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未成年人毕竟不同于成年人,这就需要社会为其创造适宜的劳动条件,使其在选择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方面获得比成年人更充分的法律保护,以保证他们在劳动过程中,身心健康能得到切实的维护。目前,我国多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作为一般劳动者,以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除享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劳动者正当权益进行保护所规定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外,还享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的权利。这些特殊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时间不能太长。一般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制度,以利于未成年人在劳动后能及时恢复体力;然后是时间安排上要照顾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需要,宜安排在白天而不宜安排在晚上,一般禁止安排其值夜班及加班加点工作;再有就是确保未成年工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以利于未成年人身体成长及进行必要的知识学习。

第二,劳动强度上要给予适当保护。劳动强度包括劳动的繁重程度和紧张程度,前者要求安排未成年人的劳动不能太重,量不能太大;后者要求为未成年人安排的劳动频率不能太高。

第三,对未成年工应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是指为保障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要根据具体工作的不同需要而预先采取,不能出了事故再予以补救。例如,在未成年工从事技术性较强,且与机器打交道的工种时,应事先对未成年工进行足够的岗位培训及安全教育,并通过悬挂标语,派人监督等形式于生产过程中不时提醒未成年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第2款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工作;不得安排其从事重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归类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以及其他会影响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的作业;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本例中,小胡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承受如此繁重的劳动,化工厂当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化工厂改正,给小胡调换工作岗位,并可对该化工厂处以相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