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给老师服务受伤,谁来赔偿损失?

十三、学生给老师服务受伤,谁来赔偿损失?

案例回放:

班主任郑某让来办公室拿作业的本班学生小辛帮忙打两壶开水。小辛在打开水回来上楼梯时不慎摔倒将自己烫伤,经当地两家医院治疗一个半月后出院,其间学校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500元护理费。后来,小辛由其母亲等人陪同到某市医院诊治,医院认为小辛的烫伤需二次手术治疗。小辛的父母因与学校在今后的治疗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小辛的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计20000元及今后治疗费30000 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学校则认为:小辛烫伤后校方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这是出于对学生的关心自愿补偿的,该事故应由教师郑某负责,学校没有义务赔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帮老师提水导致学生烫伤,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中郑某的行为并不能代表学校的意志,但是学校的过错更多地表现为未履行其对老师和学生应尽的注意义务,体现为学校未尽到对其老师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在本案中,学校没有尽到这种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郑某作为一名教师,未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让学生为其打开水,这一行为未能尽到对无行为能力人应尽的义务,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郑某让小辛为其打开水与小辛被烫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郑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所以郑某对小辛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郑某作为该校的一名老师,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这种过错行为与学校平时的日常管理不严密切相关,这是学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所致。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由于学校疏于管理,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并且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学校对小辛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