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吗?

五、未成年人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吗?

案例回放一:

初中生小唐有个同学名字叫张华,张华的哥哥张杉从小被张华的父母收养,刚刚成年。最近,哥哥张杉向父母提出,想把自己的姓名改为原来生父母给他起的姓名李思。张华的父母听后很生气,说:“我们辛辛苦苦地把你养大成人,你却要把自己的姓名改回去……这事我们不能同意,人要讲点良心嘛。”张杉感到委屈,认为自己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又觉得养父母的话也有道理。

案例回放二:

最近,有一件事让初中生李晓烦恼不已,事情是这样的:李晓周围有一些人的姓名和自己相同,不单是同校同学中有四人与自己同名,有时走在大街上,也偶尔能听到有人呼喊李晓,为此还闹出了一些笑话和误会。有一天,李晓把自己的这一烦恼讲给好朋友小周听,小周听后想了想说:“我在上小学的时候,班上有两名同学姓名相同,后来其中一个同学改了名字。你也可以考虑把名字改一改啊。”李晓说:“名字是父母取的,大家又都知道我叫李晓,还能改吗?再说了,我是未成年人,年龄这么小,有权利自己决定改名吗?即使能改,又要到哪里去改呢?”

我们的姓名,大多数是由父母在自己出生时起的。难道我们自己还能决定自己叫什么吗?回答是肯定的。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权利。未成年人当然享有姓名权。其主要内容包括:1.命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公民出生后,由父母或亲属确定其姓名并在户籍机关登记,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公民在成年后,有权自行决定其姓名,只要合乎有关规定,不是滥用姓名权,就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另外,公民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给自己确定本名以外的笔名、艺名等别名,任何人亦不得干涉。2.使用权,即每个公民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各种活动,是公民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使用权,某公民使用某一姓名,原则上其他公民不得使用同一姓名,但重名不在其内。姓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允许转让。3.变更权,即公民享有更改变动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姓名一旦决定,并非不可改变。无论因何种原因,只要符合规定,公民在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名手续后,即可改变自己的姓名。另外,变更本名之外的笔名、艺名或者化名等可以自行决定,不需办理法定的改名手续。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本质上主要是精神利益。但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结合上述法条,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就这两个案例而言:首先,分析第一个案例,张杉的养父母强迫他使用“张杉”而不允许他使用“李思”,构成了对张杉姓名权的干涉,侵犯了张杉的姓名权。其次,在第二个案例中,李晓的烦恼是可以消除的。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姓名可以更改。姓的方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名字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决定进行更改,特别是碰到李晓这种情况,更改姓名确实有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李晓作为未成年人,完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更改自己的姓名。在更改姓名时,由李晓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申请书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姓名变更的申请,派出所经过审核之后,即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李晓也就可以使用新的名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