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吗?

案例回放:
阿珠作为学校舞蹈队的成员,经常代表学校参加市区等有关部门举办的文艺宣传活动和一些舞蹈比赛。由于富有表演天分,加上在课余时间刻苦训练,阿珠还获得过一次省级的舞蹈比赛奖项,有关报纸对此作了报道,还配发了一张“阿珠向上甩出秀发姿态”的现场表演的照片。有一天,阿海拿着一份某舞蹈培训中心招生的宣传广告找到阿珠说:“阿珠,你上了报纸成了名人,什么时候开始做广告了?”阿珠一看,上次刊登在报纸上的那张舞蹈表演的照片,竟然印刷在舞蹈培训中心的招生广告彩页上,作为该培训中心的经营业绩介绍。“可是,我没有在这家舞蹈培训中心培训过,舞蹈中心也没有找我说过做广告的事情啊。”阿珠把头发甩了甩,很无奈的样子。阿海听了,觉得舞蹈中心的做法不对,但又说不清错在哪里。那么舞蹈中心的做法到底是对还是错呢?如果是错的,阿珠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我们长得怎么样,不是由父母的基因决定的吗?对于我们这张脸,难道我们还享有什么权利吗?我们的这张脸,叫作肖像。容貌肖像,往往是一个人最显著的特征,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重要因素。肖像总是为每一个人所特有。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益。一方面公民有权利获得自己的肖像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公民有排斥他人侵犯自己肖像权的权利。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就是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占有、再现和使用他人肖像,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售他人肖像或以他人肖像做广告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便是对公民肖像权法律意义上的肯定。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橱窗展示等,应当认为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要认定某一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只要根据两点便可确认:一是使用公民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使用公民肖像的目的是营利。侵犯他人肖像权,便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一点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肖像权应该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
在本案中,阿珠和阿海提出的这个问题就是属于公民肖像权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某舞蹈中心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征得阿珠同意的情况下,为了招生将阿珠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这种行为侵害了阿珠的肖像权,当然是错误的。阿珠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其依然有权要求该舞蹈培训中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要求舞蹈中心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