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出售的冰棍导致学生中毒,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回放:
某日,一所镇小学的学生集体发生中毒事件。事后据师生介绍,自5月中旬以来,该校每半个月向每个学生收5元冰棍钱,每天从该镇某食品厂购进30盒750根冰棍,分上、下午各给每个学生一根。事故发生在当日上午9点半,当学生们吃冰棍时,感到冰棍有异味,吃后便出现了肚子痛、胸闷、头晕、发烧等症状,严重的还出现了喉头红肿、心律不齐、高烧、口鼻出血等症状。206名学生因吃冰棍中毒,经过9天抢救,中毒学生最终全部脱险出院。事后,206名学生及家长集体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与食品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学校发放的冰棍发生中毒事件,应由谁担负赔偿责任。
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每天向学生提供冰棍,就必须保障所提供的冰棍合乎卫生标准,不会对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否则应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在此案中,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冰棍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了大批小学生食用冰棍后发生中毒症状,这已经构成了对小学生人身健康的伤害,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损害赔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在本案中,虽然冰棍不是学校生产的,但是学校在采购订货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卫生检验,才导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进入学生们的口中,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中要依法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另外,该食品厂违反《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学生提供不健康食物,严重危害了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也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学校和食品厂都负有责任,应当按照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