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发生车祸,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回放:
暑假期间,某市实验中学组织即将升上初三年级的学生来校进行补课,提前备战明年中考。而该校同时利用暑假期间,请来某建筑施工队对该校多年前建成的礼堂进行整修。一日课间,来校补课的学生小林穿过操场前往校内商店买冷饮,恰巧施工队的一辆货车运送建筑材料进校,在操场上车速仍然较快,司机发现小林在车前不远处行走时惊慌失措,欲踩刹车而误踩了油门,小林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一条年轻的生命就此消逝。祸不单行,小林的同班同学小郑课间在礼堂附近玩耍,不慎被脚手架上掉落的砖块砸中头部,昏迷不醒。送至医院急救后暂时脱离危险,但有可能造成脑震荡等一系列后遗症。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肇事的司机是施工队的一名工人,本身并无驾驶执照;甚至就连该施工队也没有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该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建筑材料堆放不符合安全标准,周围也没有安全警示。在校的学生经常三三两两经过工地附近,通过对学生的询问发现,学校平时并未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许多学生都表示,没有想到学校里也会发生交通事故。校方坚持认为,小林和小郑出事是由于施工队的过错造成的,学校方面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林和小郑的家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小林和小郑能够胜诉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但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屡见不鲜,学校是否应对这些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对于小林和小郑发生的事故,校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国家教育部门也规定学校不得额外增加学生的课时与作业负担,不得占用假期进行补课,而该中学为提高中考升学率,在暑假期间进行补习,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此学校有过错。
其次,校内建筑施工,学校应对聘用的施工队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进行检查,对于施工场所,应进行充分的安全隔离措施,防止学生接近危险的工地。而在本案中,不仅施工队不具备合格的资质,而且驾驶车辆的司机也没有相应执照;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在学生必经的操场穿行,校方也未进行合理的保护,施工场地更是有学生常常经过,这些均应在学校的注意义务范围内,而学校没有采取足够的合理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对事故显然具有过错。
最后,学校的过错还体现在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小学管理规程》规定了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也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而在上述的案例中,学校平时并未对学生进行过交通安全教育,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