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游乐场玩耍时摔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游乐场玩耍时摔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小文是小学一年级学生,身高1.3米,于中午放学后到学校附近的某快餐厅就餐。吃完饭,即在某快餐厅内设的免费游乐场内玩耍。在该游乐场的门口立有告示牌:“本游乐场供身高在1.2米以下的儿童使用。”在玩耍过程中,小文被其他一同玩耍的小朋友推挤摔倒,造成骨折。餐厅工作人员当即将其护送回家。小文在住院治疗的过程中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小文的父母多次找到某快餐厅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快餐厅答辩称:该餐厅内设的游乐场在门口设有醒目的告示牌:本游乐场供身高在1.2米以下的儿童使用。小文身高为1.3米,其违反餐厅的规定擅自进入游乐场,发生的一切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该游乐场实行的是自律自助式的管理模式,不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在游乐场内玩耍的小朋友,该餐厅没有管理和看护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小文是被在游乐场内玩耍的其他小朋友推挤摔倒致伤的,致害人是推挤他的其他小朋友,快餐厅不是致害人。小文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其法定监护及安全教育职责,对小文在脱管期间受伤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快餐厅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快餐厅要承担责任吗?

类似于肯德基或者麦当劳这样的快餐厅是青少年经常光顾的场所,那里面都有专门为孩子们设计的小小游乐园,让孩子既吃得痛快,也玩得开心。但万一在餐厅里像小文一样一不小心摔伤了该怎么办呢?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未成年人就餐后在餐厅内设的游乐场内玩耍时摔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快餐厅向消费者提供餐饮商品及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小文到快餐厅就餐,并在就餐后到该餐厅内设的游乐场玩耍,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小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他与快餐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消费服务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确定,发生的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中,某快餐厅在其营业场所内设立游乐场,供前来就餐的儿童玩耍。该游乐场虽然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但它是该快餐厅向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服务的一部分,是其为达到销售餐饮商品的目的而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种配套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快餐厅对其提供的游乐场配套服务项目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某快餐厅对其设立的游乐场应当承担谨慎管理、充分注意和及时疏导、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看护义务。这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遍义务中派生出的具体义务。该快餐厅在其营业场所内设立的游乐场是供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娱乐的,这些儿童显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文和其他在游乐场内玩耍的儿童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在游乐场内发生拥挤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当时环境的危险性更缺乏判断和应对能力,需要他人的照顾。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更应当加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其对游乐场内的儿童承担看护责任。在本案中,该快餐厅对游乐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疏导,违背了其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是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义务所在,还是出于疏忽大意,轻信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快餐厅都具有过错。小文在玩耍过程中被其他一同玩耍的小朋友推挤摔倒,造成骨折。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某个小朋友的致害行为导致的,而是在拥挤情况下,游乐场内众多小朋友的合力作用产生的。此次事故虽然出于偶然,但和快餐厅不加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过错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快餐厅不能免责。

虽说未成年人或者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但不能认为法定监护人必须形影不离地跟随被监护人。在本案中,小文独自一人到快餐厅就餐,其监护人即小文的父母不在身边,不具备履行其监护职责的条件。快餐厅在小文就餐和娱乐的过程中承担对小文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为由,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至于小文身高超过了允许进入该游乐场的标准,违反了餐厅规定的问题,显然也是由于快餐厅未对该游乐场进行严格管理造成的。快餐厅仅提出了享受游乐场服务的限制性标准,但未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小文在某快餐厅内设的游乐场内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该快餐厅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和其他在游乐场内玩耍的小朋友无关,也和小文的监护人无关,该快餐厅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