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未成年人实行收容教养?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未成年人实行收容教养?

案例回放:

周小某生于1992年2月,系周某、黄某夫妇之子。2005年9月22日,周小某因参与赌博输了钱,便回家向父母要钱,被其父母拒绝。当日,周小某得知吴某身上带有现金后迅速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尾随其后。当吴某坐在村庄水塘边抽烟休息时,周小某趁其不备,从背后对其猛砍数刀,致吴某当场死亡,并将其身上的钱款全部搜光。由于周小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周小某为筹赌资竟持刀砍死受害人吴某,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因此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周小某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的亲属造成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周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监护人即其父母周某、黄某未尽到教育和监管责任,该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周某、黄某承担。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指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无家可归或者家庭确实无法管教的,由政府对他们进行集中管理和教育,以防止他们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本案中,周小某犯罪时年龄才13岁,在刑法上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法院判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周小某在民法上已经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周小某用刀砍死吴某,因其犯罪情节比较恶劣,后果严重,可以适用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