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为未成年人买了人身保险,为何不能领取保险金?

二、外公为未成年人买了人身保险,为何不能领取保险金?

案例回放:

小戴2岁时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一个城市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日常所需费用由小戴父亲承担。4岁时小戴父亲再婚,小戴便与其父、继母在另一个城市生活,从原来的幼儿园转至新的幼儿园。在转幼儿园前3个月,小戴外公替她投保了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转幼儿园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小戴不幸落水溺水身亡。事后,小戴外公报了案并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小戴外公对小戴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如果给未成年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分两种情况:(1)被保险人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等近亲属,都不可以给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2)被保险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认识到人身保险的意义,父母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如父母过世后,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以及因父母没有抚养能力而抚养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和朋友等,都可以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须经未成年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如果给未成年人购买其他种类的人身保险,则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以给未成年人购买。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小戴的外公在没有经过小戴同意的情况下为其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合法性取决于小戴的外公是否为小戴的委托监护人。

在本案中,小戴的外公与小戴之间已非单纯的近亲属关系。小戴年幼,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母后其父就是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然而小戴在2岁至3岁时由外公外婆照料,其父仅支付日常所需费用,实际上此时小戴父亲已将其对小戴的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小戴的外公外婆,因此小戴的外公为小戴的委托监护人,对小戴具有保险利益,他有权利为小戴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此保险合同是生效的。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小戴的外公指定自己为小戴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利益,防止道德风险,《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遵守上述规定,那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中,小戴的外公作为投保人,并没有征得小戴的同意也没有经过小戴的法定监护人(其父亲)的同意即指定自己为小戴死亡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虽然保险合同有效,但是此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仍需要支付保险金,只是此保险金不能直接支付给小戴的外公,而是应当作为小戴的遗产由小戴的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小戴的父亲是小戴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该保险金理应为其所得。小戴的外公没有权利获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