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是否构成犯罪?
专题六:对幼女身心的特殊保护
由于幼女身心还没有发育成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所以非常容易成为性犯罪的对象。对此,我国法律对幼女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对侵犯幼女的犯罪人规定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然而,随着现代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传媒资讯的日益发达,现在的孩子无论是身体还是思想都比较早熟。许多青少年朋友早早地谈起了恋爱,其中有部分青少年年龄很小便克制不住自己,偷尝了禁果。那么对于青少年男女朋友之间发生的性行为,法律是如何处理的呢?这些越轨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呢?如今打工的人群逐渐向低龄化发展,一些农村出来的女孩子,因为在城市里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或者受人欺骗,进入了一些色情行业工作。那么对于这些女孩子,法律要不要保护?对于她们,法律又规定了怎样的保护措施呢?
一、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吗?
案例回放:
小芳因生活困难,13岁时被姨娘“嫁”给19岁的金某。不久两人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有人举报,金某被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是在小芳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法院最终判决金某犯强奸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强奸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行为。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金某在小芳的姨娘告知过小芳尚未满13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定,被判强奸罪可以说是罪有应得。但法院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性行为时都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配偶,案发前仍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小芳一家人的生活又完全依赖于金某,所以说“金某的犯罪动机与恶意侵害妇女性权利有着较大区别”,因而“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呢?通常来说,这是法律为幼女的性权利提供的一个最低程度的法律保障。法律认为,14岁以下的幼女还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她们不能正确地判断自己是不是自愿,只有超过一定年龄的女性,才具有申明自己是自愿或者不自愿的权利。就如同其他民事法律中规定一定年龄以下的人不能签合同一样,在强奸罪认定中,只有妇女到了法定年龄,法律才会承认她的意愿,才会主要根据她的意愿来判定对方是不是强奸。法律取消了“幼女”意愿的法律效力,从而保障她们最低程度的女性权利。
二、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回放:
年仅13岁的张某离家出走至岳阳市。某日,徐某见张某孤身一人遂起歹念,将其带至旅社住下,从闲谈中得知张某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等基本情况后,将张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旅社的老板金某夫妇。此后,金某采取白天跟踪、晚上锁铁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张某卖淫,致使张某染上多种性病。案发后被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金某因犯强迫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5年至8年有期徒刑。
强迫幼女卖淫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是非判断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容易因为贫穷或被引诱、胁迫而参与卖淫行为。强迫幼女卖淫侵害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尚。很多幼女在卖淫过程中感染了严重的性病和其他疾病,有的幼女则在遭受摧残后出现心理失衡,精神失常,甚至跳楼自杀。可见,强迫幼女卖淫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关于强迫幼女卖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第6条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规定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明确规定了强迫幼女卖淫将比强迫妇女卖淫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金某采取白天跟踪、晚上锁铁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张某卖淫,致使张某染上多种性病,已经构成了强迫幼女卖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其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明知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仍然嫖宿的,则构成嫖宿幼女罪,按照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尽管刑法对强迫幼女卖淫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在目前卖淫嫖娼现象一时还不能杜绝的情况下,我们依然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幼女及其家长,更要加强防范意识。具体地讲,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幼女的人身安全:
首先,不让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外出打工。时常有些犯罪分子以高薪招工为幌子,把年轻女孩带出去,对此家长与幼女都不能轻信。其次,教育幼女不要轻易接受他人的邀请外出游玩,也不要随意与社会上自己不了解的人交朋友,防止上当受骗。再次,幼女一旦发现自己被坏人控制,被强迫卖淫时,应当想方设法逃离坏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一时逃脱不了,应当将自己的相关信息以及被强迫卖淫的情况写成字条,留在人多的地方,或者趁坏人不注意时拨打110报警,等候公安人员与家长的救助。最后,幼女在反抗坏人强迫自己卖淫时,应当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要珍惜生命,不要盲目反抗或者自杀。生命远比贞节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