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游学生溺水而亡,学校有责任吗?
案例回放:
某县初中一年级3个班的164名学生,在春游结束返回时乘船过河。其中一搭载15名学生的小渔船倾覆河中,经附近的人奋力抢救,有5名学生被救起,其余10名女学生当场溺水死亡。据了解,数只体小形窄的小渔船在分批摆渡这些学生时,每次最多载10人。在摆渡即将结束时,一只渔船的5名学生在渡过河后执意再次随船返回对岸,并与对岸的10名学生一同乘船返回,在场的老师对此未加制止。船至河中央时,由于船体超载,加之女学生的惊慌害怕,造成船体失衡倾覆。对此次事故,学校有责任吗?
春游、秋游是中小学经常组织的户外集体活动,对于学生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增进团结都有促进作用,同时也因其趣味性而深受未成年人的喜欢。但由于春游、秋游活动多在野外进行,遭遇危险的系数显然高于校园内,而教师人数少,学生人数多,出现保护上疏漏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往往出现未成年人在春游、秋游等野外活动中受伤,或是在往返途中的车、船上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那么,学校对于这种并没有发生在校园内部的意外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活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秋游的活动中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学校首先要尽可能减少交通安全隐患,严格检查出行使用车、船证照是否齐全,尽量不租用个体经营的车、船;而且绝不能为了省钱而超载出行,拿学生的人身安全做赌注;在需要乘船渡河时,应教会学生使用船上的救生衣,做好逃生的准备;带队出游的老师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野外急救等常识,出游前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出游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尽可能保护学生远离危险,使学生在玩得开心的同时,也玩得安全。本案例中,5名学生在渡河后执意再次随船返回对岸,并与对岸的10名学生一同乘船返回,在场的老师明知船小载的人数有限,对此却未加制止,对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过失,学校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