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杀人犯可以被判处死刑吗?

案例回放:
某市附近山坳里发生一宗命案,9名未成年人将一名年仅15岁的少年残暴殴打并令其自己挖坑之后活活将其掩埋,事情起因于报复心理。16岁的辛某听说阿文(15岁的被害人,某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对别人说他偷过东西,遂产生报复念头。他出面找来朋友郑某(15岁)、戴某(13岁),准备教训教训阿文。郑某和戴某又约上16岁的好朋友刘某,将正准备上学的阿文强行塞进出租车拉到了市内一处出租房内,会同已在屋内等候的其他几名未成年人对阿文施以残暴毒打。此后,辛某叫上8名未成年哥们儿挟持着阿文,来到一个山坳。辛某用皮带、木棍对阿文进行疯狂抽打之后,让阿文自己找一根木棍挖坑,且阿文边挖坑,边遭受这伙人殴打,一直持续了四五十分钟。阿文挖好坑后,辛某就让阿文躺进坑中,然后抱起一块石头使劲向躺在坑中的阿文头部砸去。其他未成年人也纷纷捡起石头向坑内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阿文身上乱砸,直至阿文一动不动才停手。随后,9名少年用土将阿文掩埋,逃离现场。
对此案中的这些犯杀人罪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罚呢?可否对他们判处死刑?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也就是说,不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有多么恶劣,都不可以判处未成年人死刑,这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关。所以在本例中对于这些少年杀人犯,不能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这也是自然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构成犯罪,从此意义上讲,刑事责任年龄也可称之为犯罪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体规定:
(1)在我国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即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行为,也不论危害有多大,都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时,才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体力、智力的发育尚不成熟,还缺乏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因此,其对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是有限的,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还难以形成正确的判断意识,要求其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承担刑事责任,是不适宜的,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但是,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对一些基本的是非善恶标准是能够掌握的,也应当要求其掌握,如《刑法》规定的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和判断标准。因此,《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上述几种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触犯这几种罪行以外的其他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还要注意,上述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罪名。其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规定。年满16周岁,其体力、智力已发育完全,并具有一定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基本具备判断是非、分辨善恶的能力,因此,达到这一年龄,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本条规定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外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两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虽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对其加强管教,及时予以矫治和正确引导,使其转变思想,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如果放松教育,或者听之任之,就可能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既害了其本人,也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