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能组织学生上山灭火吗?
案例回放一:
小辛上小学的时候,学校靠近几座小山,山上的树木非常茂密,上山游玩的人也很多,山林比较容易着火,附近的两村村民经常要扑灭一些游人乱扔烟头和烧烤等引起的山火。一年冬天的某个下午,小学后边的一座小山林起火了,火势很大,蔓延到附近几座小山,两村的村民都到小山灭火,但是火势太大,一时无法扑灭,村长便跑到小辛的学校,要求校长组织老师和学生上山协助扑灭山火。校长考虑之后,宣布全体教师停止上课上山灭火,但是学生一个也不准去。许多同学心存疑问,校长为何不让学生参加救火呢?
校长的决定是正确的。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最重要,学校安排的活动应以对学生有益为原则。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识别危险与安全,特别是扑灭山火是一项十分危险的活动,未成年人上山灭火很可能引发人身安全事故。所以,为了防止发生重大的人身安全事故,不应拿学生的生命安全来冒险。
案例回放二:
某小学校长林某带领部分学生在操场劳动,突然附近山坡的小树林起火,火借风势越来越大。由于只有学校离树林最近,所以还没有人来救火。学生们十分着急,林校长同意十几名学生带着笤帚等物去救火,而他自己却没有去火灾现场组织和指挥。孩子们全凭一股热劲冲上去,但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突然风向改变,孩子们被火焰包围,造成1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被烧成重伤的惨剧。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且在火灾中应首先保护少年儿童,保障他们顺利脱离险境。
在本案中,林校长在带领学生劳动期间,发现附近山坡树林着火,应当首先想到火势是否会蔓延到学校,是否会威胁到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应尽快做好疏散学生预防火灾的准备。然而恰恰相反的是,老师没有考虑到小学生的智力、体质实际情况,以及自我保护能力低下等情况,同意学生们去救火,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因此,学校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应该追究校长和相关老师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这显然不是一起意外事件,让小学生去救火,每一个人都应当想到这意味着什么。老师组织学生救火,自己却躲在后面,本身就与为人师表的道德标准相距甚远,也说明了他们自己深知山火的危险性。老师虽然没有伤害小学生的主观上的故意,却已经意识到学生救火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如此还放任甚至组织小学生去救火,老师和校长应当为自己错误的行为导致的悲惨结局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学校疏忽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和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违反了有关规定,同意未成年学生从事了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且在活动过程中相关老师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因此,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