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范围与条件
2025年08月10日
(一)监护人的范围与条件
本案涉及的是与青少年相关的监护法律问题。监护人是指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的人,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成为监护人。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出发,法律对监护资格有严格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不需要办理任何的法律手续。在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院应从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立场出发,选定上述监护人。
监护人还需具备法定的监护能力。监护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资格当然丧失。监护人需有良好的经济条件,一方面可以避免监护人借监护之名,从被监护人身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在被监护人经济条件比较差时,可以给被监护人提供起码的生活保障。监护人还需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对被监护人有足够的照顾。此外,虽然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意思表达能力不完全,但不能就此否认其喜好,在选定监护人时,还是应当把被监护人的意向作为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