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魔只因游戏起,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回放:
骆某与杨某,一个17岁,一个16岁,因为沉迷网络游戏,两人相继辍学。虚拟世界中的暴力与血腥,不仅耗去了他俩的青春时光,还令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扮演了杀手的角色。一天晚上,两人为了搞到游戏经费、在行走江湖之前“练练胆子”,将一对81岁高龄的夫妇砍死。同样是瘦瘦小小的个子,骆某和杨某戴着沉甸甸的手铐,低头坐在刑侦大队审讯室内。很难想象,这两人便是凶杀大案的制造者。两人交代,他们的杀人动机出自网络游戏,竟然是为了“练胆”。等到警察找到他们的落脚点时,出人意料的是,两人还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记者拟了几个问题,委托办案民警对话杀人的骆某。在问答中,他对网游的沉迷,让人慨叹不已。“怎么会想到直接去杀人呢?”警察问。“我们想的是要闯江湖,那就得要有钱,我们体力还不行,要靠钱来武装自己,所以是想去偷点钱的。”两人接下来又说,“如果偷的过程中被发现,那就杀了他们,就当是练练胆子。”
负责此案的警察说,在骆某与杨某看来,杀人好像是附带的,算不上什么事,也根本没有想过杀人的后果。事实上,正如他们所说,首先是搞钱,被发现了就得动手了,自己力气小,所以选择了老人。负责审讯的民警记忆最深的是,只要说起游戏,两人便口若悬河,满口都是网络游戏里面的事。他们在游戏里曾经被人追杀,装备没了,又得从头练。其实那个时候,他们早已分不清自己是生活在虚拟世界还是现实生活中了,对于自己做的事情,也不知道其后果如何。网络游戏里杀了人,逃走了之,现实生活里偷了抢了,也不当回事儿,最终酿成恶果,等待他们的将是牢狱生活。
其实,我国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是有相关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根据青少年的身心发育状况和网络游戏的基本特点,《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对网络游戏开发商也作了要求,开发网络游戏软件的标准是:未成年人累计3小时以内的游戏时间为“健康”游戏时间,超过3小时后的2小时游戏时间为“疲劳”时间,在此时间段,玩家获得的游戏收益将减半。如累计游戏时间超过5小时即为“不健康”游戏时间,玩家的收益降为0,以此迫使未成年人下线休息、学习。另外,《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青少年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这告诫我们青少年,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也需要多关注我国的法律,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清醒地认识到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这样就不会因触犯法律而遗憾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