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注射毒品

(七)吸食、注射毒品

对于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3)吸食、注射毒品的;(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对于上述七种严重不良行为所作的处罚要注意以下几点:(1)处罚对象必须是已经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不予处罚。(2)应当从轻处罚。这主要是考虑这一年龄时期的未成年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其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影响。对这个年龄时期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过于严苛,应当适当处罚,重在教育,因此应从轻处罚。(3)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这主要是考虑其属于年幼时期,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如果对尚未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施以处罚,不仅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还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创伤,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从而也失去了处罚的意义。但这并不是说对他们的严重不良行为不闻不问,而是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训诫并不是一种处罚措施,而是针对其不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教育措施。另外,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也可以予以训诫。这里所指的“情节特别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大,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以及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