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相互斗殴造成伤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十二、学生相互斗殴造成伤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回放:

某校初一学生周某在体育课上练习投篮,与同学王某发生冲突,进而互相斗殴。周某离开活动场地追打王某,不慎自己跌倒,腹部撞在操场通往教学大楼的过道斜坡沿角上。周某跌倒后由同学送往学校卫生室,卫生室老师发现情况异常(呕吐、心跳慢、血压低等症状),当即送往医院急救,经剖腹检查,确认胰腺断落三分之一、脾脏破裂,后切除脾脏与断裂胰腺,造成终生内残。周某的父母伤心欲绝,还为了治疗付出了全部财力。他们认为学校对自己的孩子在学习期间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而造成这样的后果,遂要求学校赔偿全部损失。

首先,学校对此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由于学校未尽其法律规定的教育、管理与保护学生的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则可能构成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由于学校的疏忽或者过失,在教育、管理与保护学生时未尽到法定的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其法律后果。但本案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周某受到的伤害不是由于学校直接侵害或者由于学校未尽相应的管理与保护义务而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周某自己无视学校纪律、实施相互斗殴的情况下造成的。对此后果,由于学校并不存在过失,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学校不负法律责任。

其次,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因本案属于由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原因共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受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或者明知有危险或者可能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而故意或由于疏忽实施该行为,从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于他人伤害事故。对于他人伤害事故,应由责任人依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学生周某和王某由于在体育场上的琐事而发生冲突,进而相互殴打,从而造成周某在追打王某的过程中受伤。对于这一后果,双方是在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下实施的斗殴行为所致,双方对于周某的伤害后果都存在过错。

最后,过错双方责任如何分担?

由于周某、王某都是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由于王某实施斗殴行为而导致的周某受到人身伤害的后果,应由王某的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周某对自己受到的伤害也不是没有过错。首先,伤害事故发生的前提原因是周某、王某二人实施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其次,从伤害发生的直接因素看,是由于周某自己在斗殴中追打他人,撞到教学大楼的过道斜坡沿角上。因而可以说,学生周某的自身过错是造成自身伤害的主要原因,对于他的损害,应当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周某受到的损害主要应由自己的父母承担。此外,王某的父母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