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各方面尚处于成长阶段,思想、情绪也不稳定,社会上的一些场所如果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

针对以上不良行为,法律规定了父母、学校以及社会应负有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义务:

1.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喝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中小学附近不能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4.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

5.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同时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如在本例中,小辛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第(2)项、第(4)项与第(6)项的行为,即携带管制刀具、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