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离校出走,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八、学生离校出走,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回放:

8岁的小辛系某小学学生,郑某为其班主任。一次,小辛由于考试成绩不好被老师找去谈话,小辛在与老师谈完话后离开学校。学校在发现小辛出走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并多方帮助寻找。小辛在外流浪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最终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回到家中。经医生鉴定,小辛由于长期处于饥饿寒冷状况下,造成多种疾病。且学业荒废两年,再加上家人的四处寻找,小辛和其家人都遭受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小辛的父母要求该小学对小辛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赔偿,共计30万元。而该小学认为小辛的父母没有证据证明小辛的出走与老师正常的教学方式有直接必然的关系,因此拒绝赔偿。小辛的父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学校对在校学生离校出走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判断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发生各种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应当确定学校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应尽的义务,只有违反其义务才需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学校对在校学生行为有管理和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更应当进行特殊的教育管理。小学对在校学习的学生具有以下两项义务:一是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不能未经批准随便出入校门;二是在学校发现学生出走后,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寻找。在本案中,虽然学校在发现小辛出走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并多方帮助寻找,但由于学校校门进出管理不严,导致小辛能够未经学校批准而轻易地离开学校,因此学校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完全的管理、注意义务,对于小辛轻易离开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

但小辛出走的事实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过失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首先,老师批评教育学生属正当教学行为,并不存在不当。其次,小辛在离校时虽未满8岁,但其每日上学放学均不需要家人接送,能够独自往返于学校与家之间。而在本案中,小辛自行离家出走,在外流浪两年多,期间有能力选择回家。最后,虽然学校有管理不严的过失,但毕竟擅自离校的学生属于少数,所以学校管理不严并非直接导致小辛擅自离校的必然原因。小辛离校后是否会离家出走是学校无法预期也难以控制的,因此无法推定学校校门管理不严是导致小辛离校出走的直接原因,学校管理不善的过失与小辛出走流浪行为的实施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责任,但小辛流浪造成的各种人身损害后果及学业荒废等显然与学校的过失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虽然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予以特殊的管理、保护和教育,但学校仅应就其责任范围内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任意扩大学校的义务和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在本案中,综合考虑责任的范围与大小,同时从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和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鉴于该学校在发现小辛出走后及时告知其家长,并多方帮助寻找小辛,因此该学校仅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给予小辛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