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擅自游泳溺水死亡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六、学生违纪擅自游泳溺水死亡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案例回放:

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外校参加考试。出发前,学校专门进行了安全教育。考试结束后,老师又特别强调: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是不准出去游泳。但16岁的学生王某还是趁上厕所之机,私自去后水湾游泳,结果溺水死亡。事发后,王某家长要求学校负责,并将尸体停放在校内以示威胁。

对于在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学生,由于其缺乏必要的判断是非、自我保护的能力,因而法律规定学校有教育、管理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义务。那么本案中的学校是否要对王某的死亡负责呢?

在本案中,中学生王某溺水身亡,纯属个人行为所致,且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负法律责任。因为学校为了防止因天气热学生到河里游泳发生意外溺水事故,曾三令五申地禁止学生私自外出游泳。也就是说,学校以明令禁止的方式已经尽到了管理与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的义务。然而,学生王某却个性好强,无视学校纪律,对于由此发生的其溺水身亡的后果,学校不负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自负。我国有关行政规章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学生明知违反学校纪律或者规章制度,应当知道危险或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他人,或者经学校纠正而拒不改正,执意而为,导致了学生伤害、伤亡后果的,由违纪的学生自负其行为后果。

王某家长到学校无理取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学生伤亡事故后,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受到伤害的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不得无理取闹,侵犯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严重违反法律的,还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