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能否以勤工俭学为名让未成年人打工?
案例回放:
阿才家里没有钱供他读完初中,他想找份零工干却屡次失败,一个好心人给他出主意说:“阿才,你不如先去学一门技术,将来工作才好找。我前几天在报纸上看到,珠海有个民办的中专学校,可以安排学生勤工俭学充抵学费,这样你既学到了技术,还不用交学费,我觉得你可以去试一下。”阿才听了以后,高兴地说:“有这样的好事?多谢你告诉我,我马上就去报名。”
阿才如愿成为了这所学校的新生,但是阿才还没有上过一堂课,就和40名同学一起,被校方用大巴送到了深圳宝安一家电子零件厂“勤工俭学”。不到1个月,阿才就哭丧着脸回到珠海,正在他无助的时候,在街上遇见了阿海。阿海是阿才家小时候的邻居,阿海见到阿才的狼狈模样,很是诧异,阿才则是一肚子苦水往外倒。原来到了深圳,迎接阿才的是繁重的工作和恶劣的生活条件。阿才边伸出做插件工作时被刺破的手指给阿海看,边伤心地说:“我们每天除了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外,晚上经常要加班到12点,每天最渴望的事情就是睡觉。喝的是有怪味的水,吃的是难以下咽的饭菜,晚上12个人挤在一间房里睡觉。我和十几个同学无法忍受,一起离开了那所学校。”阿海听后,很是同情,鼓励阿才向劳动部门揭发该民办中专学校的违法行为。阿才能够成功吗?如果成功了,阿才以后的路该怎么走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已经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违反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例中,学校以“勤工俭学”为名,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务工的做法,实际上是变相强迫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符的社会性劳动,会对未成年人尚未发育完全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不仅会对其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留下难以愈合的伤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学校的这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阿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所“黑心”学校,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学校的这种行为给未成年人身体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阿才作为一个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如果因为家庭或者是个人的某些原因,不再继续升学接受教育的,可以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技术培训和工作机会,为以后的生活和发展打下基础。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在未成年人面临生活或者学习困难时,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应该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其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