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楼发生拥挤踩踏导致学生伤亡的,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回放:
某中学有近千名学生,但只有一座四层教学楼,教学楼也仅在中间设有一个楼梯,楼梯的宽度只有一米。一天晚上,晚自习下课后,初二年级5个班的学生照例下楼,偏偏当晚三层楼梯顶上的路灯坏了,学生们只能摸黑下楼,大多数学生拥到楼梯口上,而且越聚越多。在黑暗中,走在前面的一个叫阿丁的同学不小心摔倒了,后面的学生接连倒下压在阿丁的身上,结果造成阿丁和另一名学生重伤、多名同学轻伤的事故。事发后,阿丁和另外的那名重伤同学被送去住院治疗。两个月后,他们出院了,阿丁和其他受伤同学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他们的损失,但学校认为这是学生们自己不注意造成的,不愿意赔偿。
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具体到本案中,学校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保证学生的安全:首先,学校的校舍和通道、楼道应尽可能在设计施工时就考虑到学生的规模和容纳能力,这是保持通道符合使用要求的基本条件。其次,学校应尤其注意通道及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电灯是否正常,并尽可能不要在这些地方的拐角设置商店、电话书报亭、信息栏等容易造成学生汇集的设施,以免因此而使正常和安全的通道秩序发生混乱以致发生事故。最后,在发生拥挤的时刻,应该有老师在现场维持秩序。如果有教师在场的话,即使有一些拥挤,也不会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而如果教师不在场,由于学生不能意识到拥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再加上很多学生喜欢凑热闹,认为挤来挤去有意思,所以很有可能前面的学生被挤倒,后面的学生因为看不见还会继续拥挤,学校应视情况安排教师值班维持秩序。在本案中,由于教学楼只有一个很狭窄的楼梯,并且照明电灯损坏了,加上没有老师维持秩序,致使拥挤越来越严重,因此,该学校对此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件中,由于学校的过错,致使发生学生重伤的重大恶性事故,对此,学校应赔偿伤亡学生的损失。有关责任人若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