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如何处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毒、贩毒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随着毒品的蔓延,魔爪已伸向未成年人,单纯幼稚的未成年人是沾染吸毒行为的高危人群。正在成长发育的未成年人,一旦染上吸毒的恶习,身体健康会受到极大损害,甚至会丧失生命。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国《刑法》对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
(1)如果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则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从重处罚。
作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也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防止他们走向吸毒的深渊。对此,父母和监护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让未成年人了解毒品的危害,教育他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拒绝他人吸食毒品的引诱、教唆。
(2)父母发现子女吸毒后,应当立即将子女送往专门的戒毒机构,在专家的指导下帮助子女戒毒,不应当自行在家中采用捆绑、殴打、禁闭等方式戒毒,这样做不仅解除不了子女的毒瘾,反而可能损害其健康、危及其生命或导致其逃离家庭继续吸毒。
(3)由于毒品使人产生很大的生理、心理依赖性,真正摆脱毒品是非常困难的,有人将这种情况形容为“一朝吸毒,常年戒毒,终生想毒”。所以,父母在子女生理上解除毒瘾后,不能掉以轻心,应当坚持长期观察子女的行为及交友情况,禁止子女与吸毒、贩毒人员往来,同时要引导子女参加文艺、体育、旅游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帮助子女从心理上彻底摆脱毒品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