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进学校内行凶,学校应该负责吗?

案例回放:
2009年5月11日下午,河北省某市李村镇一中的门卫离开岗位去厕所,5名社会青年趁机手持凶器进入校内,闯入初二某班对两名学生进行殴打。其中一名社会青年梁某用匕首将一名学生张某刺倒在地,后张某经抢救无效,不幸于次日死亡。此事在学生家长中产生强烈震动,他们对校园周边治安状况深表忧虑。对此,李村镇一中校长周某表示十分无奈。他称,全校800多名学生都是走读生,尽管门口也有镇派出所派驻的警卫室,可由于警力紧张,一年多来从没有民警到学校来值班,门卫管理形同虚设,一直是由学校的两名老师管着。
校外人员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安全事故,近年来时有发生。许多中小学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疏忽和漏洞,导致社会人员可以轻易地进入校园,这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无疑构成了严重的潜在威胁。本案中便是由于学校的门卫管理形同虚设,才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那么,因学校安全防范措施不当而发生校外人员伤害在校未成年学生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中学校因安全保卫措施薄弱而导致学生在校内遇害,学校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门卫、食堂、宿舍等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应对进入校内的校外人员进行身份检查并予以登记,以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寻衅滋事,甚至直接侵害学生,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在校人身安全。同时,公安派出所也应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的安全保障,营造一个和谐良好的校园环境。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